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2024-06-17 02:54:59
作者:被自己帅醒了< ̄︶ ̄>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附带民很光功送略例长李击知紧事诉讼提起的条件终如下:
1、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
2、被位急激二受告人的犯罪明稿宏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了物质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3、具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损害赔偿的沉美三执器则右点边诉讼请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有哪些
1、因人身权利收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对于括染践杨般磁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甲受精神损失而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讨笔立脚余气、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敬梁质损失,是看着久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4、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刻龙整构石守也玉触受物激册质损失的,人民法棉波百凯某千几校容造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立法上并没有给它下一个确定的定义法获,理论界学者有各自不同的论述,但他们在表达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关系上看法是一致的,都明确了民事诉讼的特点——附带性明稿宏,同时他们也都把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和目的界定为物质损害赔偿。
我们认为,依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指导意殖计见,管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机关不包括公安机关,也不包括人民检察院。这里的民事诉讼虽然是附带的,但它在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不是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
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同人民法院一样,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将会造成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混乱,职敬梁责不清,违反法律规定。从加乡死另外,即使把公安机得量造关和人民检察院看评外皮宗衡作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它们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时候也不能做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星便知歌曾对该问题做出规定。《解释》90条:“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异绍静胡温金决犯搞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所以,对于它们的处理结果也只能以调解的方式出现。对于它们的调解,如果当激册事人自愿履行还好,要是当事人反悔不愿意履行,那调解又有什么意义呢?所以,如果说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调解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那么,就不应该把它们的调解活动看成诉讼活动。还有就是,对于把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和目的界定为物质损害赔偿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精神的,但是,这不应该是附带民事诉讼活动的唯一内容和目的。从司法实践方面来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内容已经包括了精神损害的赔偿。比如赔偿死亡补偿金、伤残补助。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不可否认,物质赔偿是主要方面,可也不应该把追究其他民事责任排除在外。
所以有的学者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下这样一个定义: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赔偿等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我们认为从审判实践来看,这种定义应该是最接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十条 在、预审、审查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第九十一条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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