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生意上的往来殖的话一般情况都是项问硫需要签合同的,签合同对彼此的利益都能够得到保证,那么如果是经济合同的话如果有赔偿会有利息吗,赔偿利息的原则是什么呢,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经济合同取笑耐法中赔偿利息的原则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合同违约方对哪些违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它是确定赔偿责任大小的一个重要法律尺度,必须加以量化。违约赔偿责任就性质而言属于财产责任,所以一般以金钱形式赔偿,亦称金钱赔偿。
世界各国立法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规定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现外图白客模损失应予赔偿。英美法系国家规定,违约方只对因违约自类必套然地、直接地产生的损失给予赔偿。《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支付的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什现轴给马内晚孩他当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而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我国《合同法》对此既未采取大陆法的规定,也没有采取英美法的做法,而是采取了类似于《公约》的规定。违约方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旨在使受损害的一方的损失与合同假如得到履行时他本应得到的经济状况相同。《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我国《合同法》实行了完全提号渐绿差赔偿原则,并根据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怎念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了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积极损失危何单云亦称实际损失,是指因违反合优同所造成的现有财产实际的、直接的、自然的损失,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以及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消极损失亦称可得利益损失,是衣宜指可以得到因违反合同况段传厚而未得的利益的损失标原诗装权处川易,表现为物的使用利益、转卖利益、营业利益,多数为受害方的商业利润损失。间接损失是损失赔偿额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著名学者杨良宜所指出的“双方订约都是为了牟利,为了从合约中得益,一方违约会给另一方带来最直接、最常见的损失,自然也就是受害掉妒钟们了教志植请方本可以从合约获取的利益的损失,亦称期望损失。可以说,大部分的违约损害索赔都是针对期望损失的”。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编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是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限制,亦称“可预见规则”,它项是指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他订立合同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的规则。《合同法》第113条别矿久对之作了原则规定,但对具体适用该规则未作明确界定,这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其一,应当预见的判断。笔者认为:应区分通常情况和特殊情况,所谓通常情况下应当预见是要求与违约方处于相同层次的一个有理性的、有经验的人在订约时能够知道依违法事件的通常情况或事物发展的通常进程所产生的损失;而对于受害方在订立合同之前或订立合同时以适当方式就某些特殊情况事先作了说明或声明,使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知晓该特殊情况,根据这种情况就能判定违约人应当对该特殊情况的发生有可能导致某种损失要加以预见,并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二,预见的内容。对违约方预见到的损失的界定有两种主张,一种是只要预见到该损失的类型或种类;另一种是要预见到该损失的数额或程度。笔者认为应采用数额的方式来确定预见的损失,以便更明确地确定赔偿的范围。合同法对上述问题未加以具体化,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这就是通常所称的“减损规则”。减轻损失是受损害方的义务,更是对损害赔偿的限制,该规则的设立旨在防止受损害方消极地坐等赔偿损失,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所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非常重要,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方面加以考虑:其一,在时间上要在其行为时或应行为时加以判断,而不能以事后的情况来衡量先前的行为是否适当;其二,在主观方面不应拘泥于行为的客观结果,只要行为人在当时已经尽心尽力了,纵使在客观上并没有减轻损失或增加了损失(在并不过分的限度内),仍可获得赔偿;其三,行为人所采取的措施应当合理,不应要求受损方采取耗费过高费用过多或过多时间的措施,同样受损害方也不应采取此种措施。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支付损失赔偿额,它包括可以选择的两种情况。损失赔偿额是违约赔偿责任的主要方式,充分体现了合同完全赔偿的原则,在性质上具有补偿性,而不是惩罚性。其种类有二个:其一为法定损害赔偿额,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赔偿原则、可预见规则以及第119条的减损规则,法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在某种情况下可能还需作两种扣除,也就是扣除可避免的费用和可避免的损失。司法实践中,法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和证明是困难的,但其却是违约金增减的法定标准以及未约定违约金时的赔偿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可见违约金小于损失需增加的部分也属于损失赔偿额;其二为约定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只能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不能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在合同中规定赔偿的具体金额。约定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充分体现,是法定损害赔偿的重要补充,有利于及时解决损害赔偿的请求问题并可以明确未来承担责任的范围。因合同类型不同,约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也不一样,一般可以选择作为计算内容的包括同行业的平均利润、卖方转售的利润、买方停产的损失、延迟交付的贷款和应付金额的利息等。
在很多国家立法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规定不尽相同,违约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支付损失赔偿额,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你可以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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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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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经济合同纠纷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资、运杂费)赔偿
1.因勘察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除工程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3.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承担由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4.出租船舶、车辆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当或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租赁逾期,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偿还承租方违约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1.中途退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属于前款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应当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或全部贷款。
供电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对合同规定安全供电,因故限电,应事先通知用电方。如无正当理由限电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断电,应赔偿用电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二条 经济合同争议中请仲裁的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丢失的,负责修复或贻偿。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揽方修缮房屋或者加工成批非标准化物品,应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和监督。但定作方不得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承揽方承揽的复制、设计、翻译和物品性能测试、检验等任务,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严格遵守。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人担保。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投保方对被保险的财产发现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同由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应偿付违约金。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经济合同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成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
第三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承揽方的责任: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向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2.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4.联运的货物发生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相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赔偿。
一、保管方的责任:
二、托运方的责任: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成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设计,并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直至赔偿损失。
二、定作方的责任:
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成实样。
3.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必须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成修改设计,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租金的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一、供电方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贷款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五条 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仟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士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购销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3.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中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经济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契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 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但必须事先征提出租方的同意。
二、投保方的责任:
2.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约金。
第三十四条 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的责任
经济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①标的。②数量和质量。③价款或者酬金。④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⑤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五、违约责任。
1.易燃产、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无效经济合同的原因 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②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③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④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贷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如果造成逾期交货,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凡涉及联运的,应明确规定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和交接办法。
第四十一条 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勘察、设计合同中,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时间,设计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2.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应无偿进行修理、补足数量或者酌减报酬。 如果工作成果有重大缺陷,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经济合同的监督。
二、用电方的责任:
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及付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涵印定作方调换或者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是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违反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份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整和仲裁
第十本条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颀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中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贷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除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或者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况以外,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
第六条 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5.在符合法律和合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法从1982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六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五条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一、供方的责任:
第四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
1981年12月1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确立了中国的经济合同体制。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93年9月2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重要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共分7章,包括:总则;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经济合同的管理;附则。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方面。
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需要向企业下达指定性计划,有关企业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 违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责任
仓储保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储存货物的品名、规格、数没和保管方法,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入库、出库手续,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费用负担和结算方法,违约责任条款。
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否则,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全邻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和物品损坏、丢失的,负责赔偿。
投入方法应当维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生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
第二十二条 仓储保管合同,根据存货方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由双方协商签订。零星货物的储存,根据有关仓储规定签订。
第二十六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解除经济合同: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或付工程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二、发包方的责任:
第十九条 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定作方向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比给第三方。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方完成为物品或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 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财产租赁合同,应时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积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三、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
第十条 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方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规定偿约。如果不及时偿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借款方的责任:
3.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超)、保险余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迄期限等条款。
4.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二、出租方的责任:
一、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第一章 总则
①不可抗力;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经济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作出裁决,由仲裁机构制作仲裁裁决书。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限期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产品质量要求和包装质量要求,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交(提)货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供用电合同,根据用电方需要和电力可供量签订。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的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验收后,如果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违反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的责任,可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1.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产生的商品货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第四章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一、承包方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责任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第二十五条 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3.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八条 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经济合同的无效。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资和支付违约金。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可以由一个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国家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
三、产品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一、产品数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供需双方满足的方法执行。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张、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③货物的合理扣耗;
2.未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靠造成的损失。
1.未按时、按质、按量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造成工作延期的,负责赔偿损失。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一、贷款方的责任:
一、承担方的责任:
二、数量和质量;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偿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托运的货物按照规定需要包装的,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绝拒绝承运。
5.罐装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2.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定作或修理的物品,应向承揽方给付逾期保管费。
1.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一、保险方的责任:
第六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
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规定9种基本经济合同,即:①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③加工承揽合同。④货物运输合同。⑤供用电合同。⑥仓储保管合同。⑦财产租赁合同。⑧借款合同。⑨财产保险合同。此外,还明确规定经济合同主体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2.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应偿付违约金。
二、需方的责任: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用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同时废止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第四十条 违反财产保险合同的责任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3.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约金。
二、存货方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仓储保管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货物运输合同,由托运方和承运方协商签订。
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或者票据结算。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用电方要根据合同规定用电,因特殊用 电时,应事先通知供电方。如无正当理由超负荷用电或不按规定时间用电,应偿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三十八条 违反财产租赁合同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