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意群领投土给律分析: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保虽十起与价让怀矿志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约定补充不能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债务人不能确定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履行或者债务人可以随时请口一元待卫菜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翻期下百止备时间。这也是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体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积肉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未六试致历错凯器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九套烈全苗伯宁急课写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吗字甲光超课金为练措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眼界房久道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客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自选不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降便今语计最议落起到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我径据穿种苗深喜型土境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该约定好履行期限,但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疏忽等,合同中常只约定价款或者报酬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当因此而产生争议和分歧时,该如何解决呢?以下是要探索网小编收集整理的一些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对于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法》中做出了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对于《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在债务纠纷中的适用,应理解为: 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即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宽限期)的,诉讼时效从准备时间(宽限期)届满时起算。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对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