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来自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当马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合同的法定解除的?合同法定解除有哪些特点?下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江务误声克似之某种情形, 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付出代价或遭受重大损失,什因此规定这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向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 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皇利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换言之,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湖费项建请照场袁制型正况下当事人享有法定的 解除权,通过行使解除权,可以导致合同的解斯香配居围福为九出特除。法定解除和约定充雷客解除是不同的,其区别在于法定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一方当事轮迫排艺帮人享有仅凭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 示即可使当事人双方间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约定解除则是通过双方协商或事先约定解除的条件,是余结线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69条、94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符合这几种情形的,当事人即可行使法定的解除权。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准阶钟) 因不可抗力产生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能克服的客观室达树示副亮需短京素情况。当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希色鱼金浓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存在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应该解除,并非一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就产生法定解除权,如果不可抗力 对合同的影响程度不严重,没有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就不能解除。这个法定解除条件实际上是在出现不可抗力以后,对合同解除作出了限定的条件,只有在陆待军马其欢影 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解除,而不是只要出现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
(二)因预期违约 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2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实际是对明示和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明确奏达些况钱木孩逐界专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非违约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减造误跟阶屋形酒再攻机选择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 同,合同对双方不再有约束力。规定这项制度的目的是让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享有解深把争上治耐传孙除权,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尽快从座仍振亮拉宜维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 失说协持厚材氧鲁。
(三)因迟延履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4项的前半部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 除合同。”这两种情况下的迟延履行,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未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迟 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对方订立合同目的落空,没有继续履行的意义,这种情形可不经过催告程序。这两种情况其实质都是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均构成根本违约, 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四)其它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后半部分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如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不 适当履行等也可能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只要能证明因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律也赋予他合同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五) 因行使不安抗辩权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 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8条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当 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即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在 对方出现《合同法》68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对方在当事人约定的期限或根据合同性质的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 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94条第5项属于兜底性条款。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当事人也享有合同解除权。这实际是为将来法律的发展预留空间,同时防止法律规定出现漏洞。
延伸阅读
什么是合同解除权
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终止的效力如何
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合同可以解除。实践中,合同解除具有哪些特征?以下是要探索网小编收集到的有关介绍,希望能帮助您更好的了解合同解除的特点。感谢您的阅读
合同解除的特征:
(一)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我国合同法设置解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这样的矛盾: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有时还会有碍于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合同,或者赋予法院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权力,才会使局面改观。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对合同解除的允许与限制。《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适用一切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一般法定解除条件。该法第148条和第219条规定了仅仅适用于特别合同(如买卖、租赁诸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使解除的条件更科学,如已承认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一般的法定解除条件,已全面承认约定解除等。
(三)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
解除的条件不过是合同解除的前提,由于我国法律并未采取当然解除主义,因此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一般还需要有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是解除行为的主体。虽然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对于合同的解除有时会起重要作用,但是该行政命令并不是解除行为,仅有行政命令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只有行政命令被当事人接受时,才会发生解除的效果。这也正说明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不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的解除则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而裁决的,不需要解除行为。 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一是解除权人一方发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四)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其消灭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发生,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一类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即溯及合同成立之时消灭,发生与合同从未订立相同的后果,承认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另一类是使合同关系自解除时消灭,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不承认解除有溯及力。在我国,解除的效力如何,法律尚无直接规定,我们认为,研究这个问题固然不能忽视解除有溯及力较好,但也有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更适当。这个问题将在第五节中详述。如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话,解除就与无效、撤销不同,因为无效、撤销一律有溯及力;也与附解除条件不同,因为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向将来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