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是指进项税与销项税相抵消,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抵扣的项目允许其抵扣额不是在税前的利润中减掉,我国从1994年税制进行改革,实行增值税体制。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都要按着一定的税消经重是息战率交纳税款。
对方也会给出具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发票上所标考革善宜深的销项税就是可以抵扣当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的进塌灶项税额,销项税减进项税就等于当期应交的增值税,这就是抵扣,增值税是价外税。
扩展资租埋料有些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虽然未经购买方认证,也可以由购买方开具通知单,销售方凭据弊衫蚂此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以下两种他析送世情况: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鸡受在住肥怕守夜面文析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杂令念料起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准予从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1、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当月的纳税申报期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17号)
2、商业企业取得捐赠和分配的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3、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4、纳税人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抵扣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准予从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1、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当月的纳税申报期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17号)
2、商业企业取得捐赠和分配的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3、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4、纳税人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抵扣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