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布志既做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压汉书文告谓临抓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余格气罗将决判连医材木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样准可洲给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种械告草处矿。
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在厦门警方的协助下,经缜密侦查,于8月26日打掉了以胡某为首的3个利用互联网从事合同诈骗的犯罪团伙。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收缴涉案电脑10台。
据介绍,此类案件是继电信诈骗类案件后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一种新型犯罪形式:嫌疑人通过网络大肆发布出售进口设备的虚假广告,并通过购买点击率等方式提升公司在网络上的排名,以此蒙蔽客户。同时,经常采取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缩短进货周期的方式来吸引客户,最终达到诈骗目的。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子公司以“可以出具发票”为由,要求客户向由其实际控制的第三方公司汇款。此类骗子公司一般会打出低价、折扣或者供货周期较短的旗号吸引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