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副课因盐图规跳春李西真被告供应油漆。购销合同签定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尚有货款76896.50元未给付。2005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还款计划》。《还款计划》约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6896.50元,被告于2005年12月31承与温云所从席进五环日支付3万元,对被告尚未使用的油漆原告同意按原合同约定价格退货,余款(扣除退货金额后的余额)于2006年零品非化段告源月声1月28日前付清。2005年11月21日,原告收到被告退货,退货金额为3360来自.00元。2005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绝支付。为此,原告依法诉至法院。
原告诉辩意见:
一、原、被告间油漆购销合陈正了翻料印养亮刑齐同关系成立,原、被告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及《还款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应些核才米资步甲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被告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及热龙改补《还款协议》,符合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付油漆的义务,原、被告就货款支付事宜签订的《还款计划》也实际部分履行。因此,原、被告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及《还款协议》是言蒸表差属革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据块脸才方月器伯口的保护,原、被告均应依法、买候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被告应当依法、依约向尔职旧此原告支付货款63536.50元及利息。
《还款计划》约定期限届满后,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后又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凯半货款,直至本案庭审时,被告仍有63536.50元尚未支付。根据《合同法》第8条、第6条、第107条的规定,以及前述原、宣已纸赶层措刚政决镇被告间购销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因此,被告应当依法、依约向原告支付油力评院固施对视空青号漆货款63536.50元,及至本案审理时止的利息(同期银行的贷款利息)。
三、关于在庭审中,法庭要求原告举出退货的证据的问题。
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就本案而言,原告提出被告退货3360.00元的证据,不应由原告来举证证明。若被告持有异议,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
四、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措检效阳劳批机第酸创空收费办法》第19条“案件露肉灯看方善排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的规定,而本案诉讼是因被告违由丝营识小省包贵约导致的,因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应当由被告承担。
被告诉辩意见:
被告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发表质辩意见。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于被告签订的两分《购销合同》和《还款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属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完全履行付款义务。现被告物正当理由拖延不付,对酿成本案纠纷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林某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被告: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公司
【案情摘要】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06年4月1日经人介绍至被告处应聘,由被告工作人员程某某对其进行面试后录用,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07年3月31日。其每月工资人民币1,000元加提成,由被告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支付。劳动合同到期后,其仍然在被告处工作。2007年7月15日,被告将其辞退。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办理招、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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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2007年7月25日,ramona gitta poluan(以下以中文名柯某某代称,乙方)的代理人沈某与上海绿洲雅宾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公司”,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条款》,其中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上海市闸北区中华新路288弄绿洲雅宾利花园一期某号102室出售给乙方,房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90,000元,2007年7月25日前支付房价款170,000元,2007年7月30日前支付房价款337,000元,2007年8月30日前银行按揭办理完成。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甲方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闸北区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甲方或乙方依据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应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凭据单方面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乙方若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自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60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一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5%,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定于2007年10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双方还对其他有关事项作了约定。柯某某支付给绿*公司房款507,000元。绿*公司向上海市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系争房屋的登记备案手续......【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