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有:
1、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3、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4、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
5、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往仍先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头选露团龙划于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亲称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事情的经过是,业主何柏雄于2004年5月21日,与国泰地产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国泰地产将位于从化市小海商贸城北区的第2-7小区第一幢首层833平方米的铺面,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何柏雄。合同签订后,何依约向国泰地产支付了全部金额83郾3万元。此后,业主何柏雄还分两次向国泰地产交付了水电调节费25000元。收房后,何柏雄投资将铺面进行了装修,并出租给他人使用至今。
签有购房合同、并向开发商交纳了购房款、水电调节费,在购买使用5年多之后,被开发商从化国泰天彤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国泰地产”)以合同没有经过公证处公正以及分文没有收取购房者何柏雄房款为由起诉要求认定所签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经一审法院审理,最后以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判决合同无效,并要求业主向开发商交回房屋。目前,业主何柏雄已就此案提起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每日商报对部分重要内容作了摘编。
原告国泰地产诉称,与何柏雄所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之后,由于房屋至今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竣工验收,已经烂尾;而根据从化市城市规划局2009年4月新出台的规划文件,小海商贸城已经改变规划为“国泰名城·御景绿洲”居住小区,由国泰地产对其重新进行整体开发,故何柏雄所在商铺不能交付使用,并要求何交回商铺......【阅读全文】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阅读全文】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起争议
一审判决业主败诉
2009年8月,从化国泰地产以合同没经过公证处公正以及分文没有收何柏雄房款为由,将业主何柏雄起诉至广州从化市人民法院,要求认定与何所签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