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的刑事特征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有五个特征;
根据我国现行刑
至井误道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主要有五吵李种行为表现方式。
第一、虚构
主体。即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虚构的单位,是指单位在合同签订时根本不存在;冒用他
连水保木准五足底长缩人名义,是指隐瞒自己的
真实情况,或者未经委托或者许可,而使用他人的身
份或者单位的名称。实务中常见的有:利用盗窃、伪造或者骗取的空白合同、介绍信与他们签订合同;利用已经撤销的单位的公
章、合同书等与他人签订合同;利用失效、作废的合同书、介绍信冒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与他人签订合同等。
第二、虚构担保。即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构的产权证明担保,诱骗当事人与其签订合
井搞就流较正同、履行合同,从而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这里
权波员素的票据实务中一般是指
支票、汇票和本票等金融票据,其他产权证明,是指除
票据之外的其它能够证洞薯明某项权属的有效证明
文件。 第三、陷阱式诈骗。即行
占却为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先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
取对方当事人信任,让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对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要结
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实务中,有几种情况应该是区别对待的。一种是行为人在签约合同时虽无履
行能力,但在签约前已经与第三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因在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态渐生甲农获第三方违约,致使前一合同无法履
蛋周先重办支行的,可以视为有部
调分履行能力。第二种是在签订合同时,行为人没调皇翻析久希派续字有足够的履行能力,在签订合同后,虽没有在规定时间完成合同标的,但是采取措施
及时补救,减纳碰者少对方损失的,也应当认
为有部分履行能力。第三种是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能力,签订
合同后又与第三方签订购销合同,事实
上没有履行合同的,应当认为没有履行能力。
第四、卷款逃跑式诈骗。即收受对
制仍妒外达口课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
逃匿的行为。 第五、以其它方法
用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是指行为人使用了上述四种合同诈骗方式之外的
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实
思情言务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虚构合同标
的;设置合同陷阱条款;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致使述款物无法返还;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
的货物、货款、预付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
看女供玉断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
;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拒不返还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规定了五种犯罪行为方式。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 231条的规定,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法定刑判处刑罚。
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骗取他人的财物,但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本罪的犯罪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构成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法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2.合同诈骗罪的处罚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1.本罪的主要特征: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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