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泛华工程有*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26号3号门A座。
规格为φ八厘米的盘元为三点二五五吨,每吨三千二百九十元
规格为φ十四厘米的ⅲ级螺纹钢三点五三九吨,每吨三千三百五十元
书 记 员 崔 爽
被告北京*昌纵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村北兴*工业公司院内平房。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规格为φ十八厘米的ⅱ级螺纹钢五点七九六吨,每吨三千一百六十元
法定代表人韩*更。
规格为φ二十厘米的ⅱ级螺纹钢二点三六七吨,每吨三千一百六十元
被告北京*昌纵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泛华工程有*公司钢材(后附清单),如不能返还,则赔偿损失(赔偿标准见后附清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或赔偿完毕。
本院认为:泛华公司与京昌*司签订的《麓鸣花园住宅小区一期工程钢材采购合同》与《材料保管委托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因为京昌*司已经收到泛华公司寄存的钢材,且《材料保管委托协议》已经约定2007年开工时京昌*司再将保管物运回工地使用,但京昌*司至今未履行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故泛华公司要求京昌*司立即给付由其保管的钢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委托代理人郑-彬,男,北京*信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万寿寺北里12号楼2单元401号。
规格为φ十六厘米的ⅱ级螺纹钢六点九五四吨,每吨三千二百元
规格为φ二十五厘米的ⅱ级螺纹钢三点九七六吨,每吨三千一百八十元
规格为φ十厘米的盘元为十一点七五五吨,每吨三千二百九十元
委托代理人陈*莺,北京*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规格为φ十六厘米的ⅲ级螺纹钢七点七一七吨,每吨三千三百元
书 记 员 吴-荣荣
庭审中,泛华公司表示《材料保管委托协议》中的盘元与《麓鸣花园住宅小区一期工程钢材采购合同》中的普线材(过磅)相对应,而且《材料保管委托协议》中φ6.5规格的钢材价格依照《麓鸣花园住宅小区一期工程钢材采购合同》中φ6规格的钢材价格计算,并表明其主张的钢材价值是用《麓鸣花园住宅小区一期工程钢材采购合同》上的价格乘以《材料保管委托协议》上的数量,然后相加。
审 判 长 莫*京
法定代表人杨*举,总经理。
上述事实,有泛华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规格为φ二十八厘米的ⅱ级螺纹钢一点六八一吨,每吨三千二百四十元
规格为φ六点五厘米的盘元为五点七九五吨,每吨三千二百六十元
京昌*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庭审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
规格为φ十二厘米的ⅱ级螺纹钢五点三二八吨,每吨三千二百五十元
规格为φ十四厘米的ⅱ级螺纹钢六点零五四吨,每吨三千二百五十元
如果被告北京*昌纵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泛华公司起诉称:2006年11月30日,泛华公司和京昌*司签订《材料保管委托协议》,因冬季无法施工,双方约定由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九十一元(原告泛华工程有*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昌纵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人民陪审员 李 都
2006年11月30日,泛华公司与京昌*司签订《材料保管委托协议》,约定:因冬季无法继续施工,泛华公司麓鸣花园项目部余有一批工程用材料交于原供应商,京昌*司法人代表(刘金东)运回其仓库代为保管,次年开工时,再将原物运回工地使用,往来运输费(包括装卸)由泛华公司承担,代为保管钢材明细如下:盘元,其中φ6.5厘米的数量为5.795t,φ8厘米的数量为3.255t,φ10厘米的数量为11.755t;ⅱ级螺纹钢,其中φ12厘米的数量为5.328t,φ14厘米的数量为6.054t,φ16厘米的数量为6.954t,φ18厘米的数量为5.796t,φ20厘米的数量为2.367t,φ22厘米的数量为2.005t,φ25厘米的数量为3.976t,φ28厘米的数量为1.681t;ⅲ级螺纹钢,其中φ14厘米的数量为3.539t,φ16厘米的数量为7.717t,φ20厘米的数量为1.332t,合计67.555t。
原告泛华工程有*公司(以下简称泛华公司)与被告北京*昌纵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昌*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莫*京担任审判长,法官张*文、人民陪审员李-都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泛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莺、郑-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京昌*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以上钢材应为首-钢、鞍钢、邯钢、承钢、包-钢、邢钢、宣钢或莱-钢的产品
京昌*司收到上述由其保管的钢材后,至今未向泛华公司返还保管物。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规格为φ二十二厘米的ⅱ级螺纹钢二点零零五吨,每吨三千一百六十元
泛华公司庭审中表示《材料保管委托协议》中的盘元与《麓鸣花园住宅小区一期工程钢材采购合同》中的普线材(过磅)相对应,而且《材料保管委托协议》中φ6.5规格的钢材按照《麓鸣花园住宅小区一期工程钢材采购合同》中φ6规格的钢材价格计算,并表示该批钢材的价值应当依据《材料保管委托协议》上的钢材数量乘以《麓鸣花园住宅小区一期工程钢材采购合同》中约定的购买钢材的价格,然后相加,本院不持异议,故本院认为京昌*司如不能返还该批钢材的全部或部分,则应当依据《麓鸣花园住宅小区一期工程钢材采购合同》中约定的购买钢材的价格赔偿泛华公司的相应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6年9月1日,泛华公司的下属工程总承包部与京昌*司签订了《麓鸣花园住宅小区一期工程钢材采购合同》,约定泛华公司向京昌*司购买:普线材(过磅),其中φ6厘米的价格为3260元/t,φ8厘米的价格为3290元/t, φ10厘米的价格为3290元/t;国家二级钢材,其中φ10厘米的价格为3400元/t,φ12厘米的价格为3250元/t,φ14厘米的价格为3250元/t,φ16厘米的价格为3200元/t,φ18厘米的价格为3160元/t,φ20厘米的价格为3160元/t,φ22厘米的价格为3160元/t,φ25厘米的价格为3180元/t,φ28厘米的价格为3240元/t;国家三级钢材,其中φ12厘米的价格为3350元/t,φ14厘米的价格为3350元/t,φ16厘米的价格为3300元/t,φ18厘米的价格为3260元/t,φ20厘米的价格为3260元/t,φ22厘米的价格为3260元/t,φ25厘米的价格为3280元/t;所供应的产品为首-钢、鞍钢、邯钢、承钢、包-钢、邢钢、宣钢、莱-钢产品,产品的数量按工程实际所需数量供货,由京昌*司送货,并负责卸到泛华公司指定的场地内等。
代理审判员 张*文
规格为φ二十厘米的ⅲ级螺纹钢一点三三二吨,每吨三千二百六十元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