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6班沿自层扬化实座活育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来自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圆野后,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井缩零刑算尔存织盐司法解释仍然可以作为法律依据进一施烧行适用。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法做渐阳发获规且李岩买卖合同,是指雹历房地产开委然协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实领围降垂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类乙试类带比织素尽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橘肆喊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杀把架冷鱼效少异需州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不导顶校商掉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冷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蒸认理西引整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静必末材资师看汉金返还买受人。
纵观我过法院审理的案件,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占到案件总数的百分之九十。在这些民事诉讼的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大部分都是合同案件。根据大数据分析,合同案件又一买卖案件为典型。因此认真地领会好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四就非常重要。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来解读其中一些法条。
一、法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让我们就文义解释的角度来解读一下条文:此条适用的情形是普通动产的买卖合同。首先,合同标的物是普通动产。我国民法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将物进行了类型化的区分,其中依物能否移动的标准将物分为不动产和动产,而在动产范围内因法律规定的差异衍生出了特殊动产和普通动产的划分,两者的差异仅存在于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上:普通动产的物权变动只要有买卖双方合意和交付行为就可以完成,买受人完全取得动产物权,享有完整的物上权利;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当然也要符合最基本的模式即合意与交付,但止于此,买受人并没有得到完全的物权,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为《物权法》24条的规定,此法条仍有值得探讨的空间,这里不再另述。其次,数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买卖双方之间关于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是合法有效的,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是物权变动的根本前提,否则不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再者,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说明这数个有效的买卖合同均没有得到实际履行,即出卖人并没有将标的物交付给其中任何一个买受人,由此才产生了数个要求实际履行的请求权相互冲突的问题。
由上述的文义解释我们能得到这样的结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范意指在于解决在数个有效的债权请求权中如何择一履行的问题。
二、履行顺序标准的正当性探析
在探究第9条所规定的履行顺序标准正当性之前,有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有厘清之必要,即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问题,如果不能为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地位正名,那以下的讨论都将失去立足点,缺乏说服力。虽然《立法法》中并没有将司法解释归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是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早已成为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1 ]在法律层面得到官方承认是在2008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13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首次明确肯定了司法解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指涉的对象之一。
法条也值得我们逐一去细细体会。但是社会是不断发展,法律的更新可能会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实务中我们也还会碰见很多不同的问题。大家可以通过咨询要探索的律师来获取相关的最新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