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望说旧志毛政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2013年2月21日至3月16日,被告人喻某某驾驶摩托车在淮安市清河区、淮阴区境内实施抢夺作案2起后。2013年3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喻某某驾驶摩托车至淮安市淮阴区淮涟路中央皮革城对面的非机动车道上,乘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张某某不备,将其挎包抢走,被抢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355元。被害人同异多义层行人进行追赶,被告人喻某某在逃跑过程中,看到前面有摄像头,害怕被拍到自己顺争头宁沿序绍卷社兰检面部照片,遂驾驶摩托车调头行驶,被害人见被告人调头行驶,便起身将做能设诗此等电动车横放在路面中间,堵截喻某某,被告人喻某某因来不及躲闪便撞上被害人的电动车而摔倒在地,遂后将所驾驶的摩托车以及所抢包滞留现场,只身继续逃跑,被回京转二新础就盐已都停后来赶到民警抓获。
该起案件是一夫起语重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但是对本案第三起喻某某抢夺张某某的财物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喻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工起象减杆既遂,理由是从案件来看,喻某某抢夺行为已经实施完成,且客观上占有了该财物,后来仅仅是逃跑过程中因为意外事件而被迫将财物丢弃于现场,对于该起应当认定为抢夺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喻某某的该起行为构成抢夺罪未遂,对于抢夺罪的既遂应当采用“控制+失控”说,也就是行为对于抢夺的财物已经实际控制,且被害人对于自己财物丧失控制,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实际抢夺到财物,但是现场有人追赶,且距离相距不远,可以理解为被告人尚未实际取得财物,因此应当对该起认定为未遂。
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但是对于抢夺罪既遂标准应当以“被告人实际控制财物”作为抢夺罪的既遂标准,未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为抢夺未遂。具体理由如下:
1、从抢夺罪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公然同你课真益架激绝山卫北夺取的他人财物行为,并且非法占有所夺取的公私财物。所行张祖积酒货精盾谓“非法占有”,应当理解为行为人对财物达到实际控制。这种“实际控制”并不是仅仅指财物在行为人手中,而是说行为人可以实际支配该项财物。这种实际控制没有时间限制,也没有是否实际支配的要求。本案中被告人喻某某义触牛谈文包异敌均李图虽然实施了夺取他人财物,但是将财物抢到手以后,在逃跑过程所脸导扩视确介线候操县中,始终没有逃离其他人追赶,应当理解为其尚未实际控制其非法取得的财物。
2、从抢夺罪的自身特点分析,抢夺罪的行为表现为公然夺取, 行为要素既包括是从财物所有人、保管可象配顾量人处直接实施抢夺,客观上也要求实际控制了所抢财物。实际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公然夺取财物的当场又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夺回去或者行为人助耐身乙重研应由于当场被人追捕而扔掉了抢夺去的财物,由于行为人还没有实际控制被夺取的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没有达到,故仍然认定为行为人抢夺未遂。
皮虽层棉广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喻某某在对张某某实施抢夺后即被节特表药天浓苏着请他人追赶,在逃离现场过程中又撞到被害人电静序右动车,所抢包也被遗留现场,由被害人张某某当场取回,被告人喻某某并未实际控制该起抢夺的赃物,对于该起应依法认定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且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延伸阅读:
什么是抢夺罪,抢夺罪判多少年 北京市抢夺罪量刑的金额是多少 抢夺罪量刑标准抢夺武器装备罪的全称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一种选择性的罪名。而法规竞合则是指一个人犯了多种类型的罪,依法只适用其中一条量刑标准的情况。那么,抢夺武器装备罪的法规竞合应该怎么处理?抢夺武器装备罪的处罚又是什么呢?小编将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抢夺武器装备罪的法规竞合怎么处理?
处理原则 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是: 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同时又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罪,属于特别规定。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是在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社会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如“盗窃枪支罪”,既侵犯了枪支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罚上对竞合犯选择对社会关系侵犯性质严重的罪定罪,一般适用特别法。 当法条交叉时,复杂法优于简单法 如行为人为了达到杀人目的而实施爆炸行为,构成“爆炸罪”。刑法规定的“杀人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是简单法,而刑法规定的“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是复杂的社会关系,是复杂法。复杂法规定的犯罪对社会关系侵犯的性质较简单法更为严重,所以,当“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一般选择复杂法处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如我国刑事立法规定了“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二罪之间具有普通法和特别法的竞合关系。但刑法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诈骗罪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显然,“诈骗罪”规定的法定刑重于“招摇撞骗罪”。所以当招摇撞骗犯罪诈骗公私财产数量特别巨大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不符需要时,就不能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原则,而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重法优于轻法原则是法条竞合法律适用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的补充,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抢夺武器装备罪的处罚是什么?
一般规定
根据刑法第43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盗窃、抢夺重要或者多件武器装备的;盗窃、抢夺军用物资数额巨大的;战时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采取破坏性方法盗窃造成部队严重损失的,等等。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盗窃、抢夺案件重要武器装备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盗窃、抢夺军用物资罪数额特别巨大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采取破坏性方法盗窃造成部队特别严重损失的等。
以上,就是关于抢夺武器装备罪的法规竞合怎么处理的全部解答。关于法规竞合又几项处理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重法优于轻法等。而抢夺武器装备罪是一种有可能对国家和社会产生不和谐因素的行为,所以刑罚上较为严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