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认定是怎样进行的?(赃物认定是怎样进行的呢)
法律解决
案例一:
2007年8月,三少年合伙共四
说减拉助次窜至全椒县某中学教学楼,
分别盗窃学生书籍207本、217本、96本、675本,前
三次被盗书籍均卖给了刘某。经评估四次被盗书籍价值分别为2767元、3045元、
科医露求杨极751元及7519元。收书人刘某整理所收购书籍时发现有新书,觉得
加技环不对劲,但仍继续收购被盗窃来的书籍。全椒县人民法院确认刘
培充了景领往球特诗米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
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
绝毛给路处罚金4000元。
案例二:
2008年6
这没月,陶某明知是盗窃来的摩托车爱含武未误,贪便宜仍然以300元的价格
购买。该车经评估价值人民币2574元。全椒县人民法院确认陶某犯掩饰、隐瞒犯
果房告步顺罪所得罪判处陶某拘役六个月,宣
刑侵川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 法官说法:
1997年10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备货井命和国刑法》第312条规
定的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包括窝赃罪和销赃
汉级延延解换百伤吃断罪,而销赃罪包括收购赃物和销售赃物。以自用或营利为目的的购买赃物
行为,包括买赃自用和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属“收购赃物”;接受犯罪分
子的委托而为其销赃的行为属“销售赃物”。1992年最高人民
汉吸三带求级主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
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和19
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
关安志介据岩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对如何理解赃物犯罪
附体案们中的“明知”进行说明
: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
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
植粮福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赃物犯罪中明知不等于“明说”
事阶预来束领源,不一定要由赃物持有人明白说出,也可以是心照
不宣。司法人员可以根据赃物本身的性质、特点、收售时间、地点及价格、行为的方式,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等,推断窝赃、销赃者的主观认知才贵者米程度,确定是否明知。对于明
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
拿接黄伟通静吗视进配准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因此,在《刑法修正案(六)》颁布施行之前,对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人民法院均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对其定罪量刑。随着《刑法修正案(六)》的颁布,人民法院对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上述两个案件均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六)》颁布施行之后,因此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定的罪名是正确的。 ■司家宏 陈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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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案件发生的时候就需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的时候特别是盗窃案件等,都会涉及对赃物的认定,赃物就是违法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财物,有的时候也是一种证据。公安机关怎样认定赃物呢?下面我们就来介绍赃物认定相关内容。
一、赃物的特征与认定
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就是赃款赃物。
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 赃款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一个方面是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同时,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没有因为诉讼而发生改变。另一方面,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均应比公、检、法机关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无论是哪个机关进行处理,赃款赃物的归属去向只能有三种情况存在:其一,赃款赃物随案移送至法院,由其判决处理。其二.审结的案件赃款赃物通过财政部门上缴国库。公、检、法三机关之所以对移送有争议,恰恰是由这部分财物所引起的。其三,依法退还被害法人或者被害自然人。对犯罪案件中赃款赃物的移送、处理应当依据诉讼的需要和实际的需要区别对待:对于那些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特定物的赃款赃物,以原物随案移送为最好,以确保审判时足以认定案件事实;对于其他的无法移送或没有移送必要的赃款赃物,可以采用照片、清单形式随卷移送。
二、主要建议
(一)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案件赃款赃物应以法院依法认定和处理为总原则。这是因为:
1、执行赃款赃物随案移送制度是法院审查证据、依法办案的需要。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赃款赃物是认定犯罪事实,正确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只有随案移送赃款赃物,才能保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中共中央《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政法工作的通告》(中发(1990)6号)明确指示:“政法部门办理的案件,凡是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都应向法院起诉,连同赃款赃物移送法院,由法院审判。”这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赃款赃物随案移送的依据。作为审判机关,应当严格执法,确保赃款赃物随案移送制度的落实。
2、赃款赃物的性质应由法院认定。赃款赃物依附于违法犯罪行为。它与犯罪主体实施的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联系。物品、金钱本身并不具有“赃”的性质。谓之赃,是因为它是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主体合法的财产权利的产物,而又存在于诉讼程序中。如果处于诉讼之外无所谓为赃。既然赃款赃物与犯罪行为互为因果,不能分离,那么,只有被法院裁判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所得的钱物才称之为真正意义的赃款赃物。
上文就是赃物认定的相关介绍,综上所述,赃物首先是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所获得的一切财物,赃物在一定基础上是具有证据属性的,经济价值和证据价值同在,对于赃物公安机关要进行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移送时要注意保存。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要探索葫芦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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