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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听证程序规则(广东)

2024-06-18 15:42:43 作者:Kanagawa

执行听证程序规则(广东)(执行听证程序规定)

法律主观:


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则
行政终互玉然几注许可听证,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深置脸财道门虽见却住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程序。以下是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则相关法律规定: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移连雨轻图条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名法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不状席犯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定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许封志哥女场映可听证的条件有什么
行政许可听证的条件:
(一)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三、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
其作用而言,听证应当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采用听证程序必然要发生人力、财力的成本,厂是坐机至协密似力线因此,不可能所有的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均要求举行听证道殖啊低证龙课降某。那么,制定一个科学、合理可数晚的听证程序的范围就是十分必要的。确定听证的范围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均衡原则和成本不大于效益原则。
听证程序范者十需送末抗赵类宽调围的设置必须均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即在有可能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的耐较委段请形情形下适用听证程序质行抗的院婷屋刻化都一;遇有一般情形,应允许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决定是否适用听证程序;在轻微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决定或当事人放弃获得听证权利的情况下,不适用听证程序。遇有个人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艺夫感孙它妒号巴发生严重冲突的情形,则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这就是各国在算按养质胜脸高基讨包国家安全、军事、外交领域及紧急情况下均不适用听证程序的原因。
听证程序的设置还涉及成本与效益的关系。这里的成本是指行政机关适用听证程序必须负担的人力和财力。效益是指适用听证产生的经济社会综合效益。如果仅考虑该程序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忽视其耗费的成本,那么它也是没有生命力的程序制度。
而如果为了避免人力的耗费而不适用听证程序,从短期局部利益看,也许降低了成本,但从长远看和全局看,却是对行政目的和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的严重损害,是需要更昂贵的代价弥补的。因此,确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必须综合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在成本不大于综合效益的前提下进行。

法律客观: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近几十年来,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特别重视。我国最早规定听证的是1996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随后,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先后规定了听证制度。以下仅对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作一些介绍。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特征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主要是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在案件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共同参加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质证和意见,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如下图: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与复议、诉讼不同,复议与诉讼是一种事后监督程序;而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对公民罚款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罚款;同时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规定为: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将导致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后果。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主持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邮政部门一般应当指定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相关人员主持听证,案件承办部门不得主持听证。听证的记录员亦应当执行前述规定。四、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举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程序依照下列规定举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听证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听证笔录,报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执行案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增加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执行听证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当事人、案外人对具体执行行为合法性提出的异议,以及在作出重大执行措施决定之前,组织有关当事人进行的公开举证、质证和辩论的程序,目的在于确定执行异议是否成立,以及执行措施是否正确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 听证当事人在执行听证中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 执行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宜公开进行的情形,应当依法公开进行。

第五条 执行听证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执行听证的主体

第六条 执行听证由负责执行或审查案件的人民法院组织进行。

属于执行裁判权问题的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成员共同参加。案情简单的,可由合议庭成员中的一名执行法官主持进行。

属于重大执行实施权问题的听证,由执行法官或执行员主持听证。

第七条 执行听证的当事人是与举行听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参与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异议人。

第八条 听证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托代理权;

(二)申请回避权;

(三)获得听证通知和了解听证内容的权利;

(四)申请不公开听证的权利;

(五)陈述、申辩与质证的权利;

(六)和解的权利;

(七)申请听证和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九条 听证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庭参加听证的义务;

(二)遵守听证纪律的义务;

(三)履行听证裁决的义务。

第三章 执行听证适用的范围

第十条 执行法院作出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的裁定,应该列明追加或变更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在裁定书末部写明被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不服裁定有巧日的异议期限。被追加或变更的被执行主体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的,应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 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需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 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债务人,应当通知所有要求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到庭听证。

第十三条 上级法院在执行监督中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可能不当或有错误,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实行听证。

第十四条 变更执行措施等其他执行法院认为需要听证的情形,参照本规则进行。

第四章 听证预备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承办人制作笔录,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本执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二)申请听证的案件属正在执行期间的案件;

(三)申请听证的事由符合本规程第三章所规定的适用听证的范围。

第十七条 决定听证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认真阅卷,熟悉案情,核对有关证据和材料,确定听证的重,点和提纲。

(二)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听证参加人;

(三)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执行听证的地点原则上应在法庭内进行,也可以根据方便原则就地进行。

第十八条 书记员应当做好以下预备工作:

(一)在听证七日前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件,告知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将一方当事人的异议书、申请书等据以听证的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三)听证法官要求的其它程序性工作。

具备即时传唤,通知相关当事人听证条件的,由执行法官、执行人员确定听证时间。

第十九条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在听证前主持听证当事人交换证据。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条 经人民法院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有义务出庭参加听证。异议人、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为自动撤回异议或申请请求。听证相对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不影响法院听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听证程序应包括准备阶段和质证辩论两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准备阶段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查明听证当事人是否到庭(场),并核对到庭当事人的身份;

(二)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发言;

2.听证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退庭;

3.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录音、录象和摄影;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三)书记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工作情况及听证当事人到庭情况;

(四)听证主持人说明听证会召开的原因、程序等事项,并宣布执行听证开始;

(五)听证主持人告知听证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并征询听证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有申请回避的,应当休庭,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质证辩论阶段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异议人或申请听证人陈述异议(申请)理由、事实和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相对人、其他当事人分别进行申辩,对异议人或申请人的主张承认或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三)听证主持人归纳争议的焦点及听证的重点,并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四)各方对争议焦点无异议后,听证主持人要求听证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焦点问题多于一个的,可分别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先由异议人就争议焦点问题发表意见,随后各方当事人依次发表意见,出示或宣读各自提供的证据,并与其他各方进行质证;

(六)听证参加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可就相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发问。各方当事人之间可就有关证据问题互相提问和辩论;

(七)听证法官根据质证的进展情况,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听证当事人回答,并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或其他参与人在听证过程中要求对有关事实或证据重新进行调查的,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在质证辩论阶段,需证人出庭作证的,可通知证人出庭,有关当事人有权对证人陈述的证词提问。听证法官应要求证人据实回答。

第二十六条 对证据审查认定的方法,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质证辩论终结,由听证主持人按照异议人(申请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如有和解意向的,允许听证当事人自行和解。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作听证小结,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进行听证:

(一)必须到庭的听证参加人或证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提出回避申请,一时难于决定的;

(三)其他认为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条 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由所有出庭参加听证的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拒绝签名的,记明情况附卷。

听证记录及在听证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是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办理执行监督、执行协调案件需要听证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本级法院和上级法院需要裁定撤销原执行裁定的,应当由执行法官公开听证。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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