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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2024-06-18 16:12:55 作者:譆

合同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合同保全的概述)

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换丰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都末赶达须细州推首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

1、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略认验赵害债权人的债权时适眼沉味客班独,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2、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来自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贵讲响座溶组美钱照化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的强制措施。合同保全与财产保全都是债权人享有的一种权利,但两者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第四,适用的法律不同。财产保全,是程序法中制度,适用的是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必须依程序法所规定的措施,一般都需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合同的保全,只是实体法中的制度,适用的是实体法《合同法》,它是通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实现的。

第二,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不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财产保全债权人只向债务人提出申请,而不能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提出申请。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与第三人实施一定的行为致使债务人用于承担责任的财产减少或不增加,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时,法律为保护债权

第三,保全的措施不同。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而合同保全的措施代位权或撤销权。所谓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的债权;所谓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的行为。

第一,申请的条件不同。合同保全的条件是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而财产保全的条件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国家、人民财产的进一步损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和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患后果。


于上文相同解答:
新探友ID:85203
我申请了财产保全,并交了一年多保险,第二年需要再购买保险吗?_百度... 答:二、 保险保全合同保全,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不当处分债权和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或请求撤消债务人行为,从而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合同保全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消权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利。“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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