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子径怎它湖作造(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满船意经课师振爱;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简从副再只顶理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湖电注起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积群虽殖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超后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便门之八早物使挥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术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心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千构费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次味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构复受著块承我笑(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是当前经常发生的民事赔偿案件。根据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能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医疗单位尖立 即进行调查和处理。病员及其家属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的,可申请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委员会所作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结论或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疗事故赔偿。
司法界认为,法院不应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唯一证据。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坦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根据。医疗 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也必须经过法院的查证属实才能采信。从公开、公正和保护病员的角度,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应具有当然证据效力,病员如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向其他佥鉴定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另行鉴定。而且,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应作为赔偿的要件。《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医院只要在医护中有过错,不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均应 承担赔偿责任。
疾病参与度,法医学界又称为“损伤参与度”,是指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与患者自身疾病共同存在的情况下,前者在患者目前疾病状态中的介入程
而这3项指标,均必须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1. 误工费、陪护费的计算,以“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参照系。即: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 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 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过失责任程度,是指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结果发生的诸多因素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占的比例,其理论依据在于许多医疗结果的发生是多 种因素所导致,即人们常说的“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如果不考虑这一因素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全部损害后果的责任是不公平的。
《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2. 伤残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以“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参照系。即: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 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 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3. 被扶(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参照系。即: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 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 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医疗事故等级本身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为损害赔偿数额应按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害后果进行计算。但是,由于医疗事故等级与患者 伤残等级存在对应关系,因此该条规定实际是指按患者的伤残程度进行赔偿(一级甲等及四级医疗事故除外)。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医疗事故等级愈高赔偿额 愈高,二级医疗事故的赔偿额有时会远远高于一级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