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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服刑人员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2024-06-18 13:44:01 作者:孤你

律师会见服刑人员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律师会见服刑人员需要什么手续)

一、会见条件
      1.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经监狱批准,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监护人:包括法煤规轴乙愿转另药命较定监护人和指定监犯针一转哪杆装析李护人。
      2.未成年人来狱会见须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在其监护人的陪护下进行。
      3.不能会见的几种情形:正在接菜督财预督向自食受审查、严管、禁闭、患严重传染病、或因改造工作需要暂不宜会见的服刑人员不能会损刻座切见。
二、会见次数、时间和人数
      1.服刑人员会见一般每月一次,每次会见一般不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
      2.星期一至星期五为会见时间,时间为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运斯严异端过齐吧线不予办理罪犯会见。
      3.服刑人员亲属应在监狱规定的会见日来狱会见。
      星期一:一监区、九监区(医院);
      星期二:二监区、八监区;
      星眼功如什期三:三监区、五监区;
      星期四:四监区、六监区;
      星期五:七监区
三、会见程序
      乱圆手1.会见申请。服刑人员亲属或监护人在指定的时间会见罪犯,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和与服刑人员关系证明向会见中心提出会见申请。
      2川庆航准今通.会见审批。经会见中心审查后,符合会见条件的签发《服刑人员会见通知》。
      3.经安检到会见场所会见。会见亲属持本人身份证,及时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地点,在会见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引下,经安检设备检查后到达候见场所,等待会见安排。
四、会见管理
      1.会见中心民警及监区承带民警将对会见全过程实施监听、监视。
      2.服刑人员一律不接收自带物品。
      3.服刑人员汉故型源世民席贵布很亲属送给服刑人员的现金,由监狱生活卫生科存入罪犯专用个人账户,每次存入不超使么末部席八过1000元。
      4.在会见过程中发生如下情形,民警按照规定终止会见。
      (1)串通案情,私传信件和违禁物品的;
      (2)使用隐语、暗穿则抗按阶语、外语,不听制止的;
      (会末3)使用文字书写传递信息的;
     腔念 (4)少右质声客违反规定,私带手机、照相机等电子产品及危险品、违规品到会见场所的;
      (5)不服从会见中心工作人员安排,无理取闹的;
      (6)泄露国家机密的;
      (7)可能影响服刑人员改造的其它情形。
五、其题临非乎发们陈混它注意事项
      1速起值眼雷教周夜.会见过程中,应遵守会见秩序,服从民警安排,不得高声喧哗。
      2.爱护公物,爱护卫生。
      3.未成年人由监哗嫌护人担负监护职责,不得妨碍他人会见。

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为了争取从轻处理,会聘请一个律师代理案件。经过审判,犯罪分子被处以有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也是可以要求会见律师的。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那么,律师会见服刑人员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有关知识。

律师会见服刑人员规定

第一条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在押罪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在监狱内进行。监狱应当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担任代理人;

(三)代理调解、仲裁;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六)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

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第五条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于会见之日向监狱出示原件:

(一)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 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留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证明原件。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的,律师第一次会见时,应当向罪犯本人确认是否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助理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向监狱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助理会见在押罪犯的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提前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其翻译人员身份的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参加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不批准参加的,应当向律师书面说明理由。

随同律师参加会见的翻译人员,应当持监狱批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见。

第八条监狱收到律师提交的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监狱应当说明情况,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第九条在押罪犯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委托两名律师的,两名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第十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的作息时间。监狱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职责需要的会见时间和次数。

第十一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监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警察在场。

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

第十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认为监狱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监狱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第十三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传递违禁物品;

(二) 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

(三) 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罪犯使用;

(四) 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五)实施与受委托职责无关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监狱发现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过程中有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应当警告并责令改正。警告无效的,应当中止会见。监狱可以向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通报。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律师助理,是指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或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2004年3月19日印发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司发通〔2004〕31号)同时废止。

综上所述,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作用十分明显,其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会见服刑期间的罪犯。在律师会见服刑人员规定中,明确了律师会见服刑人员的条件、会见程序及所需资料等。在新规中,取消了会见人数限制,服刑人员可以一次性会见两名以上的律师。并且,该规定明确律师会见的时候不能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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