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税收滞纳金上限是不超过本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雀粗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口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职践帝地量袁破临国成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对介分误延任担资以及减税、免税、毕岁兆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手租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家距基仅现历切组贵编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汽实项无识顺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快,我国的海外贸易近几年来越来越繁荣。但是,不少企业在出口交税时,没有按期缴纳税款,从而直接导致了滞纳金的产生。那么,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要探索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解答。
一、加收滞纳金的相关政策。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具体规定
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但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此期限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但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免加滞纳金的相关政策。
(一)基本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特别规定
1、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亦要从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从这一规定上看,根据税法对税收征免项目一贯采取正、反列举法的原则,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56号)规定:为制止滞纳金加收的随意性,确保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准确率,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缴的税款未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6月1日起按日计算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另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这样,内资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亦不加收滞纳金,超期的自6月1日起按日计算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相关分析。
综合上述,也就是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是主观故意的还是非故意的,只要是由于自身过错造成的超期未缴税款都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而因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或者延期缴纳税款的,则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不加收滞纳金。但需注意四点:
1、因税务人员个人的非执法行为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或者延期缴纳税款的,仍需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即使是因政策原因或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未缴、少缴或者延期缴纳税款的,也应有足够的执行政策或税务机关执法过错的证据依据,如相关政策文件或批准手续。
3、上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中的“规定期限”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如: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起的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在月末10日内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平时在月末或季末15日内交纳;二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如对某些非固定业户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方式确定的税款限期交纳期限。
4、按国税函[2007]156号文件规定,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加收滞纳金,是指由于年终汇算清缴而形成的所得税税款,但如果企业平时在会计核算上已经实现了所得税,在月份或季度终了预缴期内没有或者没有全部预缴税款,则属于延期占用了一部分所得税税款,对这部分延期占用税款应该加收滞纳金。
以上就是关于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和对应的分析了。总的来说,若是因为海关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了滞纳金的产生的,由于您没有过错,所以您是不需要缴纳滞纳金的。但是,若是因为您的原因导致了滞纳金的产生的,您就需要连同税款一起缴纳滞纳金了,并且,严重的情况下还会构成犯罪。因此,在您面对税款纠纷时,小编建议您聘请专业税务律师,以便帮您及时解决纠纷,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要探索山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