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的区别为: 宣告失踪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而宣告死亡没有井行这个期限的限制。申请自就首病画与营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而申请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 二者的公告期不一样。二者宣布撤批座可号销后的效力不一样等等。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青条志田发受振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全手胶纪资制度。
(一) 宣告失踪的条件
1.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
(杆安就利远1)下落不明: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
(2)法定期限: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3)2年期限的起算点。
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1)下落不明者课煤联人的近亲属或者有监管职责的额红西响防然人。
(2)其他与下落不明人有民边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有背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
3. 人民法院公告
(1在液包)受理法院: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般延如现后养商2)人民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3)公告期为3个月。
(4)公告期满收移衡议推,受理人销芹指民法院应当根据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二) 宣告失踪的效力
确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题雨守念战一航反卫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有顺序,遵循有利原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代管的范围:“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束编益飞甲探余还该放加抚育费、因代管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
财产代管人可以作为:原告首纤起诉/被告应诉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与斯搞风假弦河只更那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一) 宣告死亡的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
(1)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
(2)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只要求2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受2 年时限的限制。
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定顺序)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 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句误算告绍异宣告
(1)普通失踪的公告期为1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3)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二) 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婚姻终止、继承开始) 但是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亏配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人身财产让受保护;签订合同有效;订立遗嘱有效——效力高于住所地之法 定继承)
(三) 死亡宣告的撤销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 对他的死亡宣告。这时的申请无顺序。
死亡宣告撤销的后果
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 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 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因继承 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4.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人 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参考资料
百度知道.百度知道[引用时间2018-1-13]
在法律上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说法,很明显,这两者是不同的。失踪是找不到失踪者,而死亡却是该人已经没有生命活动了。除此之外两者还有其他区别。那么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是什么?要探索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一、宣告失踪:
(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二)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三)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四)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二、宣告死亡: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包括: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a:下落不明满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c: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三、两者存在着的区别:
(1)设置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则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比宣告失踪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要长。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方可申请其死亡。
(3)申请人不尽相同: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无顺序的限制;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严格的顺序限制。
(4)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公告期为3个月以外,公告期为1年。
(5)法律后果不同: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仅发生设置其财产代管人等法律后果;而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
此外,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由上可知,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差别还是很大的,首先目的不同,保护的对象也不同,其次做出宣告的时间不同,公告期也不同,还有申请人不同,以及法律上对失踪和死亡的定义也不同。人民法院做出宣告的原则是优先宣告死亡,即申请人发生分歧时,则宣告死亡。以上就是要探索的小编整理的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要探索葫芦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