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人无责,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也无责,造成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人身损害的,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由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平均承担损失;对于行人和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行人应当给予机动车驾驶员适当补偿。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和民法规定的责任自负原则在道路交通领域的具体适用。同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 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最为基本的特征就是当事人地位平等,无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还是行人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损害赔偿中都应当按照自己 的责任大小来承担责任。此外,虽然行人在道路交通中是弱者,处于弱势地位,法律给予行人以倾斜保护,但是这种情况只适用于有责行人同时是受害人的情形,在 行人不是受害人而只是加害人时,不能进行倾斜保护,而完全应当将行人和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同等对待,均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程序规定》第 46条的规定和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1条、12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有责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还可以遏制越来越严重 的行人违章问题,有效地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
因此,如行人负全部责任,则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如果行人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无责时,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责,均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的情况是行 人是受害人,或机动车驾驶员以外的人是受害人,但不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可是如果行人与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是受害人,同 时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没有责任,此时赔偿责任如何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我们认为,此时完全由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自负责任有欠公平。因为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责任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损失。
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人和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对于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责任时,应当由行人和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平均承 担损害数额。⑤但是考虑到机动车的高速危险特点和行人的弱势地位,适用公平责任对行人又有失公平,因此,此时可以要求行人给予机动车驾驶员适当补偿,具体 数额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行人是否受益、驾驶员的具体行为以及行人的经济能力等确定。
(一)行人有责,造成该行人以外的人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和乘客伤害的,应当按照各方的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来确定损害赔偿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