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评定总则
1 范围
要进行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必先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下面我们将介绍相关知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原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 术语和定义
e)偏瘫或截瘫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 伤残等级
3.5.2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5.1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4.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3.2 评定时机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附录b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6 腹部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前言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3.4.1 评定人权利
4.1.7 肢体损伤致: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6 伤残等级划分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2.5 评定结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术语和定义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2 伤残 impairment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d)保守案件秘密;
[发布日期] 2002-12-1
2.6 评定书 assessment report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a)植物状态;
3.5 评定书
3.1 评定原则
附录a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附录c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3.3 评定人条件: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附则
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3.4.2 评定人义务
2.3 评定 assessment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2.7 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4.1.5 胸部损伤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目录
c)双眼盲目5级;
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2、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
3、实事求是地评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3.评定总则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4.1.2 头面部损伤致: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4.1 ⅰ级伤残
a)双侧眼球缺失;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4.伤残等级
2.4 评定人 assessor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4.2 ⅱ级伤残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发布单位] 公安部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b)完全性失语;
1.范围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