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16周岁至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的劳动者,可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但下列人员除外:持有残疾证者;正在就读的学生和等待就学的人员;已经办理了退休(含离休)、因病退职手续的人员;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
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享受的权利享受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手续等就业服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离退休。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应履行的义务,每月向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报告失业情况;定期接受职业指导。积极参加职业介绍,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要根据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推荐的岗位尽快就业,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二、办理失业登记需要的材料
1、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凭学校出具的毕业文凭;
2、初、高中毕业生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就业预备制合格证书;
3、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的凭释放或解教证明;
4、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凭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
5、办理失业登记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一寸证件照两张(有《劳动手册》者无须携带证件照,18至24周岁的男青年还须提供其兵役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大、中专、技校毕(肄)业生,初次办理《劳动手册》,可以由学校到所在地的区或县职业介绍分中心。
三、办理失业登记的程序
如何办理失业登记?各地的情况和要求可能不完全相同,具体还要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一)失业登记申请
符合条件人员到户籍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接受公共就业指导后,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本(验原件);
2、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3、《深圳市就业转失业人员登记表》(在窗口领取和填写);
4、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就业登记信息表或员工劳动手册、失业前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劳动合同,有就业经历人员须提交三个材料);
5、本人完整的工作档案,也可不提交档案,但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告知提供免费保管档案服务。(如提供档案需由原单位密封好后交员工本人携带。按规定,档案内材料应包括:招工呈批表或《招用员工通知》或《调动员工通知》、《深圳市员工劳动手册》或《就业登记信息表》,属市外调动的还需提供内地劳动人事档案)。
注:新成长劳动力办理失业登记除提交以上资料中的第1项和第4项,还需提交学历证明、《深圳市失业人员登记表》(在窗口领取和填写)。
(二)审核发证
1、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系统中查阅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交等各项信息,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校验,合格的发放《深圳市失业员工证》(就业转失业人员)或者《深圳市失业人员证》(新成长劳动力)。不合格的说明原因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2、收取申请人档案的,应在《失业证》上加盖“已收取档案”印章。
3、确认申请人失业前单位性质,对原属市管失业人员贴相应条码。
(三)《失业证》年审
1、失业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由本人向原发证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延期。原市属服务对象到户籍地所在街道进行失业证年审,区属失业人员到发证单位年审。
2、提交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
(2)本人的《失业证》(验原件)。
3、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查验申请人的资料,符合条件的给予延期一年;申请人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不予延期并告知原因,申请人需要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的及时给予指引。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