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鉴于非婚生育女职工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来自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杆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议皮永胞备厚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考越兰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史毛副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封九飞械记度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否星记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消承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劳动法》第7章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2条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0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据此,小刘休产假的请求应当批准,但由于是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获取准生核准的情况下生育,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此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临沂市某公司职工小刘,与男友同居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未取得准生核准的情况下生育一子。公司告知小刘,因她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不准休产假,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小刘觉得委屈,就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最终裁决,单位不给小刘报生育保险待遇的决定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但要允许小刘休产假,且产假不得少于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