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将劳动纠纷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那么就要申请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当事人委托的代理律师可以为当事人向仲裁委提出相应的律师意见。那么你知道劳动纠纷仲裁代理词怎么衡认写吗?以下是具体介绍。
代理词
受北京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和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被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适用等有关问题,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员仲裁时参考:
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印磁京影过胞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理玉机换待将石色临扬服国由不成立。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8年5月12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按合同约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从事审计助理工作,月薪孔利分半益错2500元(已包括各种加班工资),被申请人于每月3日向申请人支付。签约以来,被申请人一直严格按照劳动坏皮操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如期发放工资,并为申请人办理苗工界世县耐距对争我语了各项社会保险。从农额重孩化底2008年10月17日开始,申请人就一直未正常上班,也不履行工作职责,其在申请书上所说的被迫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辞职申请书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事实上,申请人从品周述预族来都没有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过辞职的申请。11月4日,申请人在未办理任何工作交接和请假或离职手续的情况下,更是擅自离职,不告而别,至先笑入犯工供村今未返。因此,申请人的行为完全属于旷工行为,属于典型的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严重违法了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给被申请人的工作带来了不可挽回的影响与损失。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理应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现申请人不承担其单方面违约的责任,反而要求被申费风红干半周策情玉物请人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毫无道理,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自2008年9月25日至11月4日的工资与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
如前所述,申请人的行为医再么此根务肉大素属于旷工行为,属于典型的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能晶条硫比象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妒架加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九条第(二)款第4项的约定:乙方未按甲方之规定擅自离职,甲方有权扣发其工资。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船围绍血句厚志示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权利;第5项规定:乙方在正式合同句氧期内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日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并以一个领语赵费设香烟报座具相月工资作为对甲方招收录用乙方和对乙方日常培训费用的赔偿。另外,根据被申请人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也应对申请人的旷工行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因此,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依据合同约定,还是根据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被申请人都有权扣留申请人2008年9月25日至11月4日的工资作为其违约对被申请人的赔偿。
三、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的项目审计工资2500元的要求没有事实根据。
申请人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并没有此项约定,申请人也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可见该说法完全是申请人一面之词,申请人的该项请求理应被驳回。
四、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未休年假工资元没有法律依据。
申请人2008年5月12日来到被申请人单位,当年11月4日就擅自离职,前后不到半年时间,不符合国家关于享受年假的规定。
五、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为其缴纳2008年5月-8月份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补交自2008年5月至10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不符合事实情况。
被申请人已于2008年9月为申请人办理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
综上所述,请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以上请求,支持被申请人的合理要求,以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被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出以上代理意见,供仲裁庭仲裁时参考。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看完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了解劳动纠纷代理词有哪些内容了吧。实践中,书写代理词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通常都是由聘请的律师来书写的。要是你有需要的话,可以通过网站委托你所在地区的专业律师来为你进行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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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员:
在原告邓*德等11人诉被告冯*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冯*土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开庭前,本律师认真听取委托人对整个案件有关事实的陈述,同时到法庭详细查阅了本案的相关材料。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并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充分的质证,本律师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承担支付工人工资的责任主体是作为雇主的原告邓*德而非被告冯*土
原告诉状称“在2006年年初,原告邓*德到镇安龟场接了一单砌石的工程,只是包工不包料。”可见是邓*德承接工程,是作为雇主的原告邓*德雇请工人,因此支付工人工资的责任主体也应当是作为雇主的原告邓*德。即使存在欠工人工资的事实,责任也是由承接工程和雇请工人的原告邓*德承担,而不是本案被告冯*土。至于冯*土接受邓*德的口头委托代领工资,也是属于委托合同关系的另一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纠纷应当由委托人邓*德与受委托人冯*土协商解决。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冯*土尚欠原告邓*德等11人的工资款
虽然原告方的举证材料并非是原件,也无被告冯*土的签字,但被告冯*土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只要是事实均予认可。被告冯*土口头接受邓*德的委托代领工资是事实,但不能据此确定冯*土欠原告的工资。被告冯*土口头接受邓*德的委托代领工资后,每次代领工资和借支款,均根据各人所做的工作量及工时天数计得应值的工资款,扣除借支的款项后,如数交给包括原告邓*德等11人在内的所有做工的人。被告冯*土除其本人应值的工资款留存在自己手中外,从来没有扣下一分一毫他人的工资。被告冯*土交原告邓*德等人工资时,都是根据计得各人应值的工资款数额扣除借支数后当面即时清洁,包括原告邓*德等11人在内的所有人领款也没有签名。各工人每次领取工资后,有关工资计算表(签领表)也按原告邓*德的要求一并交回其本人保管。至于原告邓*德等11人的工资数额是多少,原告邓*德等11人以外的9人应值多少,因相隔时间太久,被告冯*土已经无法记清。部分零星杂工计时工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也是在完成任务时当即支付而无需签名领款,而这些工资也是包含在全部工资款额内的。现时原告邓*德只是交出1份工资计算表(该表并无领工资的工人签名和代支工资的被告冯*土确认,无法考究其真伪)作为证明“被告冯*土欠原告邓*德等11人工资”的证据,而没有交出所有的工资签领表,隐瞒案件事实真相。该份无法考究其真伪的工资计算表(签领表)并无所有领取工资的工人签名,也未经被告冯*土的确认,因此不能证实存在欠原告邓*德等11人工资的事实。
三、应当由所有参与做工的20人一起结算,才能确定是否存在“被告冯*土欠原告邓*德等11人的工资”的事实
被告冯*土在法庭调查时多次强调,“各工人每次领取工资后,有关工资计算表(签领表)也按原告邓*德的要求一并交回其本人保管。”原告邓*德对这一事实也没有当庭提出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认定其对这一事实予以默认。如果原告诉状所称“尚有工资21595.60元在被告手中没有支付”是事实,那么除原告邓*德等11人外,其他的工人也会一同起诉被告冯*土,而不会就此罢休。但是,其他的工人并未一同起诉,有违常理。就是起诉的11人也只有少数人到庭参加诉讼,这样难以查明案件事实。未经所有参与做工的人一同结算,根本无法确定各人应值的工资是多少,已经领取的又是多少。因此,应当由所有参与做工的20人一起结算,综合各方情况以确定是否存在欠工资的事实。原告邓*德作为雇主,自己保管工资计算表等资料,最清楚各人的工资情况,如果存在欠工资的事实,也应当积极负起支付尚欠工资的责任,其与冯*土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可以另案起诉。现时组织不明真相的其他工人起诉被告冯*土,其实是在误导法官视线,在推缷自己应负的责任。
四、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存在欠其工资的事实,应当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审判员认真考虑并予采纳。
被告冯*土的诉讼代理人: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彭志强 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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