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购房提取公积金政策.如果员工已经支付了最初的支付,来自从签订购房合同或购房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或购房合同或购房合同约定的最后支付日期之前,可以进行转账提取.将公积金账户馀额转入开发人员或销售公司抵消剩馀住房费用的.具体处返汪蔽理资料如下:
1、所属公司发行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书》(盖预约印鉴有效)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销售部门名称、号码和收款账户
4、购房首付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5、各种购房住宅相关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是商社的话,需要在房地产部门申请的购买住宅合同筹集资金建造住宅的,需要筹集资金建造住宅漏州的认可和购买住宅的合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业务只能购买家庭套房.提取的第一套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员工和配偶陵扒2010年3月8日以后,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
2、员工和配偶2010年3月8日以后,没有在其他房地产进行过公积金的提取和转账装庆业务
3、没有公积金委托扣除记录的
4、商社购房合同已在房晶角北地产部门备案
5、没有全额支付住房贷款(处理商业贷款的视为全额支付住房贷款,该住房没有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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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买房的问题,在买房之前,我们首先要对政策有所了解,而每个地区的购房政策是不太一样的,会有细微的差异。那么,武汉购房政策有哪些呢?在武汉购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武汉购房政策
通过区域性限购合理调节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体现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尽可能实现商品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理性消费。附:市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我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坚决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促进房价保持合理水平,现就贯彻落实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5日起,暂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及能够提供在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中心城区(江岸、江汉、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购一套商品住房。不能提供在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相关登记手续。
二、限购期间,购房人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应如实申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并签署《承诺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应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和购房资格审核义务。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资料,登录“备案管理网上签约系统”进入“新建签约”栏目,输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核验购房人的购房资格。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对于违反《通知》规定,未履行告知和审核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一经查实,房管部门将暂停其网上签约,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因上述行为给购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因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信息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五、房管部门应严格按《关于落实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工作流程的规定》(见附件)的规定加强审核,在受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时,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资料。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六、限购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要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
七、房管部门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限购政策,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和购房者的政策提示。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开展政策解读,拓宽咨询渠道,对企业、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综上所述,关于武汉购房政策,我们要注意,在武汉买房的时候,不能提供在武汉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而且不是武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不能在市区进行买房的,另外,在进行买房之前,是要对买房者的信息进行审核的,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要探索廊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