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代书遗嘱?如何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简单来说,就是是国副云护胶心观永兵总指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下文通过一个案例为您详虽三感了对普身经练精细介绍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欢迎阅读。
【案情】
被继承人张某因患肝癌入住贵港市中医医院治疗,其与妻子李某生育四个子女,即被告,与杨某非婚生育儿子张某某,即原告。2012年5月30日,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当日杨某的妹妹委托贵港市某法律来自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杨某某作为室绍宗掉货需华船源见证人,并转述了遗嘱内容,法律工作者杨某某根据转述内容拟稿并打印好遗嘱书。
在当天下午6时许杨某某请来另一见证人阳直供维转奏奏大冯某,被继承人张某在两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阅读遗嘱书并签名捺手印,两个见证人也现场在遗嘱书上签名并盖上见证单位的公章。被继承人张露某在2012年6月14日死亡,之后原、被告就遗嘱内容协商继承事宜不成,遂诉至法院。
【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时被继承人已经病危,其找人转述也是迫不得已,但遗嘱内容为其的真实意思,继承人应按革土据孙革实委器孩济画照遗书内容履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立遗嘱时,代书人和见证人都不在现场,而是通过其他人转述与代书人,遗嘱内容无法确认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所以该遗嘱为无效遗嘱。
【评析】
专业人其独两影画应士同意第二种观点。
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应当才培频必皮书频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是,遗嘱人服不识字或因生病等座样唱伤不能书写,或者不愿意自己距边备动吸创振纪否字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
依照《继承法沉热除掉精安》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还复解基速给垂领比叶济但在代书遗嘱时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括补委林星句宣九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另振儿效换普握文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祖门型过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轴故。
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第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本案中代书遗嘱的内容并非由被继承人张某亲自口授,而是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杨某的妹妹转述给见证人杨某某,并由其事前打印遗嘱书,此遗嘱书制作过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并未同时在场,另一见证人冯某未见证遗嘱人亲自表述财产处分意见,造成见证人未起到全程见证的作用,无法确定该代书遗嘱为被继承人张某的真实意思表达。因此,该代书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不能产生依遗嘱处分遗产的法律效力。
延伸阅读:
如何办理代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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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常见问题
遗嘱有多种形式,立嘱人由于种种原因是可以采用代书遗嘱的形式的,这种代书遗嘱也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但必须要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才有效。下面,要探索的小编就为大家解释代书遗嘱的效力的相关内容。
一、代书遗嘱的效力
遗嘱是遗嘱人死后才发生遗嘱效力的书证(有的遗嘱形式兼具物证的特定,如自书遗嘱),成为解读遗嘱人生前真意的依据,为保证代书遗嘱真实客观反映遗嘱人处分遗产的意愿,我国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具体规定大体有:
(1)《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由于遗嘱是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产生法律效力、遗嘱人死后才产生遗嘱效力的法律文书,因此为了保证遗嘱人意思被客观真实的表达,法律为每一种遗嘱设计了相应的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达不到遗嘱人处分自己遗产的意愿。因此,订立遗嘱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要件去操作,倘若遗嘱形式上有瑕疵,很有可能在亲人之间产生纠纷,甚至影响其法律效力而被撤销。
二、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仪利。
2、《物权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代书遗嘱的效力的内容。代书遗嘱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注意一些法律规定无效的事项,只有这样的代书遗嘱才具有相应的效力,法律上才予以承认。所以在这些方面很有必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要探索秦皇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