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人所得税这个概念,相信大家并不陌生。有不少朋友的工资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到年底,公司发了年终奖,这些年终奖也要像工资一样交税的。很多人不知道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是怎么计算的。为此,要探索小编将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年终奖金个税计算方法的知识。
一、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二、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1、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2、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3500-月工资))*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35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这里我们以一个示例进行计算演示:
小王在2013年12月工资6000元,同时领到2013年的年终奖20000元,当月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1)当月工资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
2)年终奖个人所得税=20000*10%-105=1895元
当月个人所得税总额=145+1895=2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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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年终奖形式不同,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时,除以12找税率,但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
(2)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税所得(如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后的数额。
(3)员工一个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过,只能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计算。
该条款的要点是:
1、一个员工2013年1月发放的年终奖适用了除以12找税率的优惠计算政策,2013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适用了。
2、一个员工一年一次,在两处以上取得年终奖,也只能适用一次。
3、员工即使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也可以适用一次。
房地产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员工同一月份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可以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优惠办法计算,从另一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不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
以及内容详尽介绍了年终奖金个税计算方法,针对不同金额的年终奖的情况,还给出了不同情况下的实际的例子,这应该可以让您充分了解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种类虽多,但是方法都是想通的,您可以根据您的年终奖来计算一下您应该缴纳的个税的数额。如果还有不解之处,可以咨询要探索温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