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持备案证明到公安部门刻制印章。
根据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音倒长耐下般丰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
第三十来自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显静庆急阻乐血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等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扩展资料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硫标理还容操赶长掌至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怎候为树板注六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友克喜百觉药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死段读司音反情传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条批地剂菜田四妒令)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担路物调在镇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套吸放收样齐宁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些精附(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走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代眼吸数英论烟斤但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本青季动盾某财所力换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发成立的组织,对于业主维权非常有帮助。在一些刚交付入住的小区,由于入住的业主比较少,面临的问题又比较多,通常需要成立一个临时业主委员会,来代表业主同物业公司打交道。业委会是有章程的,即便是临时的也同样如此。那么如何草拟临时业主委员会章程?下面我们通过一篇范文具体了解下。
临时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临时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临时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本会是临时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临时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临时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临时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会设委员七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本会委员。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 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临时业主代表大会;
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
3、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及决算报告
4、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5、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八条 本会义务
1、筹备临时业主代表大会并向临时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临时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它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临时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九条 本会召集临时业主代表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 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票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员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由临时业主代表大会从业主代表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15人。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的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临时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临时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帐薄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②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③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④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①遵守本会章程;
②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③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④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经费和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由物业管理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临时业主代表大会和本会会议;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办公用房由物业公司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临时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临时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临时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综上所述,针对于新的小区,业主为了更好的维护,可以申请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委员会章程通常包括总则、组织及职责、会议、委员等内容。章程是指导临时业主委员会的总的指导文件,一定要将各项条款写清楚。等小区入住率达到一定标准后,就可以成立正式的业委会了,临时委员会将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