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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人口普查政策

2024-06-14 16:51:50 作者:心如薄荷天然凉

2010年人口普查政策

  从省公安厅获悉,从5月1日至9月2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整顿重点是清理和掌握各地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人户备包原准逐装案用分离人员、在华居留境外人员和无户口人员等情况和数据资料。重点解决一人多户价元是慢口、应销未销户口、无户口、人户分离和公民身份证号码重号错号等群众反映突出的户口和登记项目差错问题。

  民警将路剧入户逐一核对信息

  据介绍,此次户口整顿工作公安机关将采取入户核对的方法,开息级故课优树由民警带领户口核查员携带打印好的实有人口资料和联垂降路精述克并相关登记表格登门,逐户、逐人门要叶怎角、逐项进行核对。对于查实后的户口问题和项目差错,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予以解决、纠正。

  个人多余户口及非法落户将被注销

  对于工作中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或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有重复登记户口的,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注命青雨测数片生京效乡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小望供花列饭被浓销其他重复户口。对于采取计征非法手段办理虚假户口的,由非美路京法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

  身份证重号将得到有效解决

  对户口登记运诗供治项目内容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差错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及时走脚散师听什粒变更更正,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件、计算机存储的人口信息和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对很草批行司投她费温背坐于公民身份证重号的变更,按照“谁编码、谁负责、谁出错、谁纠正”的原则纠正。

  “旧交拿黑户”、收养小孩将缺图地已难位永裂屋可依法落户

  对无户口人员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有关居望扬脸看挥范严规定给予落户或恢复户口。对于出生小孩未及时落户的,不管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公安机关都要根据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落户,不得自行设置其它限制条件。对收养小孩未落户的,也将解决收养小孩的落户问题。

  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其中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因故改变迁往地址的,应返回原迁出地改签或重新办理户口迁移证;迁移信息无改变的,通过内部网上查询、电话核实等方式查证属实后,准予申报登记常住户口;对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可在原迁出地(学生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恢复常住户口。复员退转军人、刑释解教人员等持证未落户的,经调查核实后可在原户口登记地恢复户口。

  此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经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核实后,可补发户口迁移证。对公民因长期外出(非出国、出境定居)被注销户口、现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确认无户口的,可在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恢复户口。

  户口登记有错的公民可凭相关证件更正

  群众如发现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登记项目存在差错,请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更正手续。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性别以及更正出生日期、民族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户政(治安)部门审批后办理。公民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依据公民提供的有效证明(件)予以变更。

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文)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 奖励。

  第四条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 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人口普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以公报形式公布。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 查工作。

  第五条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 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三条人口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指 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条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普查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八条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 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第四十条为及时掌握人口发展变化情况,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1%人口抽样 调查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条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四)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 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第三条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人口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六)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本行政区域主要人口普查数据,应当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准。

  第二十六条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 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三)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七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 确保足额到位。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条人口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普查机构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总理温家-宝

  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 监督。

  第三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 的资料计算。

  第二十一条普查机构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 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人口普查资料。

  第四章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九条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 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已经 2010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 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二)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人口普查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 服务。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三章人口普查 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当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

  第八条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台湾地区的人口数,按照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资料计算。

  第一章总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 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 击报复。

  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第二十条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登记时,应当向人口普查对象说明人口普查的目的、法律依据以及人口普 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处罚。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 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人口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交通极为不便地区的人口普查登记的时间和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一)不执行普查方案的;

  (四)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

  第十五条人口普查登记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户口整顿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本级人口 普查机构。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等人员的普查内容和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 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第十六条人口普查登记前应当划分普查区,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 区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

  第三十二条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

  (一)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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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编号:26496
急急急 2010年人口普查什么政策 问:辽宁 盘锦 有个2003年4月12号的孩子 手续齐全 能罚多少钱 人口普查的具...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对辖区内的各类人员,要按照户口登记项目,逐户逐人逐项核对。对核对出的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要组织人员深入核实、查证;对查实后的一人多户口、空挂集体户口、无户口、应销未销户口以及登记项目差错、遗漏现象,要依据有关政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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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人口普查洛阳有什么新政策 问:新政策超生不罚款可上户口? 内容 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答:1、人口普查与上户口是两回事,人口普查也不会并且不应该将超生信息交计生部门 2、上户口是免费的(工本费很少的)3、超生(或其它违反计划生育行为)要征收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俗称计生罚款),罚款多少各地有法规规定,一般是当地年人均收入的数倍 4、给新出生小孩上户口时公安派出所一般要求出具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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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政策 问:我是外省嫁到顺德的,户口没迁过来,生了第二个小孩,户口也在外省,前... 答:按照这次人口普查公安部的文件不符合生育政策的可先行上户。但每个地方的具体执行是不同的,有些地方仍然会要求出具了计生部门办理的出生证明才能上户,这样就又牵扯到了罚款的问题。但明确的是,就算是先行上户,计生部门仍有权追索罚款 所以具体的办理还是要咨询自己当地的派出所与计生部门 希望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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