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优惠政策有以下几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肉汽注实胞再封真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来自转移,不征收契税。但在增资手史房诉电又空少扩股中,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权来认购股份,则承受方需缴契友还报穿清抗都税。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治于到同,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根据有关规定,个人以下列方式取得住房不征收契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房屋权属;《婚姻法》规定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对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家庭房产;将个人创办的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更名至自己名下。
另外,承受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等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如果是与房屋统一计价,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个人购买了可以享受契税优惠的住房,如果同时也购买了相关的附属设施,可将其与房屋统一计价,一并享受契税优惠。
三、其他取得住房的契税优惠
一、个人购房契税优惠以前强调“普通住房”及“首次购房”
税人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的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契税起源于东晋时期的“估税”,至今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税收法规就是《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国务院重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个人购买住房各地一般都按3%征收契税。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7月29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各地一般都是按照最低税率3%减半(即1.5%)征收的。
普通住房的认定,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20%.大部分省市都按20%的比例向上进
现实中当购买住房成交价格明显高于计税价格时,很多纳税人都采用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来避税。需要指出的是,这种避税方式除了可能面临交易风险外,也产生了相应的税务风险,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购买住房时,还应关注当地房屋契税计税价格核定情况。为完善契税征管制度,堵塞征管漏洞,大部分省市都实行纳税申报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与计税价格相比较的办法。申报成交价格高于财政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的,按申报成交价格计征税款;申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财政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财政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计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