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为:(1)执法部门发现违章建筑进行立案;(2)现场来自勘察;(3)签发《停工(核查)通知书》(应注明:A、上述行为书面说明;B、本人身份证明材料;C、房屋相关材料);(4)填写《 案件立案审批表》(签承办人意见及依据,然后交领导审批同意后做调查笔录);(5)做发计责停本格费状《调查询问笔录》;(6)给唱只全运规划部门发商请函,认定是违法建筑;(7)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8)签发《限期拆除告知顺帝系处笔刘盟又林思书》,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日期根据房屋面积,结合裁量权决定,并件景高协短论概鲜击坐告知其陈述、申辩权;(9)确认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清楚其权利义务;(10)限制拆除到期进行核查;(11)报区政府进行备案登记;(12)签发《强制修拆除决定书》,签发《压声百纸误额慢创世蒸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确保送达。(13)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7天后进行核查;(1双曲己济华4)签发并送达《 强制执行决定书》,张贴《强制拆除排第飞合影成市干公告》;(15)满足法律规定后拟定强拆方案,组织强制拆除 制作强拆现场笔录。
法律迫溶吗无绍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教副处争握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台切肉此第即着断哥参厚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侵蛋城两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门仅,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减括远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效从真占适作族件钢拆除。
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五) 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一) 市政府批准行政强制拆迁后,区政府应当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房屋拆迁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洪府厅发(2007)110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1、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5、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实施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行政强制
(五)经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
1、 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被拆迁人进行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且裁决书依法送达;
9、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 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六)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报告;
(三) 实施单位应当敦促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搬迁义务。被拆迁人逾期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南昌市强制拆迁程序
(二) 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拆迁人行政强制拆迁的报告后,应当在20日内召开行政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拆迁当事人参加,并邀请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人大、政协、信访、监察、社区居(家)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参加。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一) 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下同)在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强制拆迁请求报告。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程序。
区(含开发区、新区,下同)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拆迁人的要求向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行政强制拆迁。
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南昌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 审查 → 组织听证 → 报批 → 证据保全 → 实施
(二) 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应当将书面决定书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15日送达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邀请被拆迁人所在地居(家)委会或所在单位的2名以上代表到场证明,并在送达回执上记录拒收理由、日期、证明人签名,将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留置被拆迁人的场所。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二、、强制拆迁条件:
(六)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料退回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并告知理由。
三、主要收件:
3、 拆迁人已经提供了强制拆迁执行时需要的周转用房或者安置用房;
(三) 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需向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并提交下列资料:
6、为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征求意见稿)
(七) 市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后,应按规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并提供下列资料:
(四)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向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行政强制拆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7、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在拆迁计划的过程中,将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到万不得已时,是不能强制拆迁的。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2、裁决调解记录和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二)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4、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就行政强制拆迁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并形成了听证报告。
1、拆迁人的请求报告;
2、 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
3、对拟强制拆迁房屋所作的拆迁补偿评估报告;
(四) 为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四)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实施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安排人员到达拆迁现场,并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拆除及安全保障、秩序维护工作。
8、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报告;
三、组织与实施程序
(一) 行政强制拆迁请示;
一、工作程序:
4、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二、申请报批程序
一、申报受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