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宅基地审批程序。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来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翻建、扩建、改建需提供:
1、 新批宅基地需提供: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8)、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农村宅基地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4)、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5)、四邻签字
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报批程序
(一)申请
农村村民修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由本人向集体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地点、用地面积、拟用地类等内容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公布7天期满后无异议的,报经镇(街)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所审查。
(二)审查审核
镇(街)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审核完毕),并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在城镇规划区外,使用非耕地的镇(街)国土房管所可先行发放许可证,再报区局完善手续。
(三)审批
自2005年8月1日起,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建设用地。用地申请及有关资料由镇(街)管理所送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国土房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
(1)、个人申请
(1)、个人申请
农村宅基地审批材料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并标明位置
(5)、四邻签字
(2)、公示材料
(4)、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3)、宅基地审批表
(3)、宅基地审批表
(2)、公示材料
(6)、房屋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