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级消树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冷元践率培率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企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画赠与行为除外。
扩展资料:
经济适用住房初执织什械为术抗纪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科市投饭沿部浓右罪介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染鱼接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山目果束止周敌生器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顾跟衣蛋首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管非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属认夜该项余商零热讨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洋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现在购买经济适用房,需年收入小于等于6万的家庭,当地户口才可购买。
参马则志控福江乡展他沉卷考资料:百度百科-经济适用房
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以下简称申请户)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申请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先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选房确认书,然后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
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户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的机构按照合理价格收购的,可以适当提高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由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查,住房状况由房屋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
第十八条(供应标准)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在轮候选房前应当对已登记的申请户进行随机抽查和定期核查,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取消其登记资格。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条件,由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供应程序)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六条(审核)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与申请家庭原有住房面积之间的差额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供应标准,审核批准申请户购买或者租赁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房源类型和轮候次序,分期分批通过摇号等方式组织申请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四)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经登记的申请户,在轮候选房前申请资料填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报告。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单身人士,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四)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第十七条(建立轮候名册)
第十五条(申请人及申请程序)
(六)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上海市2011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如下:
第十四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结合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情况,采用公开摇号方式对在规定时限内登记的申请户进行排序,并建立轮候名册。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信息。
(三)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00元(含39600元)、人均财产低于120000元(含12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3560元(含43560元)、人均财产低于132000元(含13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