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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建房协议书2. 当事人签订合建合同,依法办理了合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
续的,不因合建一方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而认定合同无效。
在实践中,合作建房的类型很多,且不易归纳。若按合建各方所签合同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划分,可分为两种类型,即房地产转让型、非房地产转让型。
房地产纠纷大致可分为十类:
一. 性质不易确定。司法实践中,有的名为合作建房,实为非法借贷或劳务合作或系预付租金的房屋租赁或纯属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为有保底条款的协作性联营或为集资建房或为项目转让。
为搞好建筑起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商定如下:
协议人甲方:
10. 其他纠纷,如房地产交换、赠与、继承等引起的纠纷。
一. 在施工中,甲方必须提供乙方烟,酒,中饭及菜水等供给。
三.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万无一失。如发生事故有乙方负责,与甲方无涉。
乙方:
正因为合作建房具有上述四个方面的特点,加之,近年来,有关合作建房的纠纷逾来逾多,故有必要对合作建房这种既旧又新的建房及房地产开发模式从法律层面上进行探讨,从而避免这类纠纷的出现,推动相关法规或司法解释早日出台。
年 月 日
6. 房地产权属(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空间权、著作权等)纠纷;
五. 壳子板总工资 元。待工程结束一次性付清。
二. 合作建房类型
3.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前,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其使用的土地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有效。
二. 主体呈现多元化。参与合作建房的除拥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外,还有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甚至自然人。占有大量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村民委员会、农工商组织、乡镇企业及拥有划拔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公园也参与其中。
4. 工程承发包(含设计、监理、建设)及拖欠工程款纠纷;
2. 合作建房及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纠纷;
甲方:xxxx
六. 本协议两份,甲乙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 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什么是合作建房,如何处置该类纠纷,既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又无详尽的司法解释可适用。
文件所述的合作建房即属于该种类型。
何谓合作建房?
一方出地,另一方或多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且合作各方约定对建成的房地产进行产权分成的;或一方出地,另一方或多方出资合作、合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后进行利润分成的行为系房地产转让型的合作建房。在房地产实务中,多以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或联建的名义出现。
三. 标的大,履约周期长,所需手续繁多。
该种类型的合作建房,一般需(或须)具备下列条件:
四. 在施工期间,甲乙双方必须互相配合,按甲乙双方面议执行。
1. 合建一方需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即取得房地产开发、销售资质。
合作建房作为法律术语,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即(法发〔1996〕2号)文件(以下简称文件)。文件第五条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建房问题作了六项规定,内容如下:
1. 房地产项目转让纠纷;
乙方:
5. 房屋销售(含预售)纠纷;
1. 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有效,并责令当事人补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
记手续。
3. 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土地租赁纠纷;
二. 乙方施工如需材料,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甲方。甲方必须密切配合,确保施工进度。
9. 物业管理纠纷;
(一)房地产转让型。
8. 房屋租赁纠纷;
上述合作建房纠纷,有的是以合资、合作经营房地产纠纷或联建纠纷名义出现的,该类纠纷与其他房地产纠纷相比具有下列特点:
2.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其提供的土地须是国有土地,若该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需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应的土地收益。因此,一方若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参与该类型的合作建房,须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即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进行。
7. 房屋拆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