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产权到期后,会“自动续期”只要有推或职划缴费,国家是不会回收的。
当补充:什么是产权到期
产权到期指的是买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因为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个人只有使用权无产权。到期后,支付土地出让金,办理相关手续,可以继续被源使用。
在地上权期满或消灭时,房屋的归属的一般原则是土地所有权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953条规定:“如果地上权是附确定期限设立的,则在期限届满时,地上权消灭,土地所有人成为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人。”同样,在德国,“地上权因期限届满而消灭时,地上建筑物因地上权归于土地所有权人也同时归于土地所有权人。”为调和地上权人(建筑物所有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冲突,现代地上权法律制度,均允许地上权人获得补偿或强加给土地所有权人取得该建筑物时,对地上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义务。 这种获得补偿的权利,是地上权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一个重要体现。
产权是财产权利的简称,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产权的可分离性是指特定财产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如企业投资者享有企业财产的收益权、而企业的经营者可行使企业财产的使用权。正是由于产权的可分离性,使得产权是可以交易(转让)的。产权交易是产权主体将产权客体的所有权或由其派生的权利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的行为。产权交易有多种形式,如承包经营、租赁、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商品买卖是一组权利的交换,这种交换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产权转让。
现代企业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已经证明,企业的绩效由多种因素综合决定。首先,产权安排决定公司治理结构。若产权模糊,会滋生出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激励不相容”和权责利不对称,以及企业对市场竞争的不依赖性;其次,公司治理结构影响着企业家的素质(能力)高低和努力程度;其三,企业家的能力和努力水平,决定企业的经营战略和管理水平,这两者同时影响企业的营运;其四,市场结构对企业绩效也有着重要的影响。最终,企业绩效由企业营运和市场结构共同决定。不同的企业产权契约,决定了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
(3)私有化论,认为非私有企业相对于私有企业来说,存在企业目的多元化(既要追求利润目标,还要承担福利、就业等社会义务等)、对经理激励不足,以及由不能承担所有商业风险导致的财务软约束等弊端。
六、收回土地使有权的方式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收回土地使有权的主体是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参照当地征用土地标准,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无偿划拨的,不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产权具有四个方面的属性,即排他性、可分离性、可分割性和不完备性。
受各国历史传统、法律制度、文化特质、思维模式、市场环境以及发展阶段的影响,各国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明显差异。这些差异性是不同产权制度下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博弈的结果。在当代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治理结构模式主要有美(英)模式、德国模式和日本模式。
显然,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时,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正确的作法应当是给予合理的补偿。但这一问题的解决有待法律规定作出修改。对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无偿收回,实际上是置国家以优越的地位,而不是一般的商业或平等交易地位。正如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地上权安排一样,在结束时,一般要由土地所有权人和地上权人就地上建筑物的补偿达成协议或者事先在地租或费用上作好安排以在届满时不用任何补偿即归土地所有权人,如果认为国家和房屋所有权人在这里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就应当考虑补偿和协商的作用。第21条的规定显然是有悖于私法的基本原则,有待今后立法修改和完善。
②收回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给予补偿,除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另有约定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对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给予补偿(《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治理结构是一种制度安排,它通过一定的契约和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形成科学的自我约束和相互制衡机制。目的是协调包括股东、债权人、券商、投资银行、职工、经理人员、销售商及市场中介机构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关系,促使其长期合作,以保证企业的决策效率和长治久安。企业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如何解决利益相关者的责权利关系问题,尤其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配置问题。企业治理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治理结构(GovernanceStructure),另一个是治理机制(GovernanceMechanism)。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等;治理机制包括用人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这两者共同决定了治理效率的高低,而治理机制应是其核心,治理结构只是基础。从经济学分析,治理结构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的外部治理。主要包括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外部治理实质上是市场对企业的治理。二是企业的内部治理。内部治理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法人治理结构。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来使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的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罗纳德·科斯(Ronaid Coase)为代表的产权学派认为,产权明晰是企业绩效的关键或决定性因素。主要论点是:
显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只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到期不申请续期或未批准,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原则。而4年前的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还规定了建筑物的无偿收回原则:“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2.产权的属性
产权的收回主要有房屋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产权的可分割性有两层含义:一层是上面所讲到的可分离性;另一层是各项权利分离后还可进一步细分,如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可进一步分为一股一权。
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组织结构设计中的大问题。为了解决现代公司中广泛存在的委托一代理问题,就必须设计一套相应的制度安排,使代理成本最小化,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同时,确保股东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决策更加科学,维护公司正常的管理秩序。
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者的这些权利是财产所有权所具有的权能。所有权的权能是可以从所有者那里分离出来的,例如租赁业务中,承租人以租金为代价从出租人那里取得租赁物品的使用权。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依法享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是说,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是由财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各种权利。由于财产的概念是人们对经济资源的使用进行控制而由法律界定,并以货币来衡量的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因此,产权实际上是对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之间利益边界的一种界定。在这一界定中,拥有或享有财产所有权或其权能的人、组织称为产权主体,产权主体作用的对象是产权客体。产权客体是指可以被产权主体控制支配或享用的、具有文化科学和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以及各类无形资产,如设备、原材料、知识产权、发明权、商标权等.
1.产权的概念
1.企业产权决定企业的治理结构
产权的排他性是指某一产权主体,在行使对某一特定资源的一组权利时,排斥了任何其他产权主体对同一资源行使相同的权利。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一)地上权制度的安排
五、对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
目前,我国立法中并没有关于农村私房和城市私房所占土地使用权存在年限的规定。实际上,这两种房屋所有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永久性。在农村和城市,宅基地均可通过房屋继承途径而由继承人继承,房屋毁损或灭失后可以修复或重建(只是要经过必要的批准手续),因此,房屋毁损或灭失,只要所有权人或其继承人愿意恢复其建筑物,那么对土地的使用权便可以长久地延续下去。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2)剩余利润占有论,认为企业拥有者追求企业绩效的基本激励动机是来自对剩余利润的占有,企业家对剩余利润占有份额越多,提高企业效益的动机也越强。企业拥有者追求企业绩效动机的程度与剩余利润占有的份额成正比。
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其使用权均存在年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根据土地的用途对各类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作了规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另外,土地使用权的一步改造还涉及到关于土地使用权期限规范的问题。关于土地使用终止规范及其改进建议我们已经在第章作了论述。土地使用权终止是关系千家万户生存的大事,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显然有利于社会稳定。作者认为,土地使用权终止不仅仅是要解决土地使用终止时的建筑物的合理补偿问题,更重要的是建立一个合理的土地使用其限规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由回国有土地使有权:
二、由有关人民政府收回使用权的
收回土地使有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该行为是在有关人政府及某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收回土地使用权通知书后,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时,采取的行政措施,主要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
产权的不完备性是产权中的权利是受限制的。产权是通过法律界定或由习俗和道德来表达的,这就意味着产权中的任何权利都是受限制的,即不完备性。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导致企业经营权不完的重要原因。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1)资产拥有论,认为企业资产只有为私人拥有,才能满足实现产权的排他性,这种排他性保证了拥有者的资产以及使用资产带来的收益不被他人所侵占,从而构建了企业拥有者对资产关切的有效激励机制。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出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有期限届满;土地使有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内部通过组织程序(通常以章程的形式)所明确的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等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力分配和制衡的制度体系,旨在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地运营。其内容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和职工,如何设计和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简言之,法人治理结构就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的权力分配模式。
所有权被认为是永久性的,即只要房屋存在所有权即存在。但是,土地使用权则是有期限的这样,在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结合下,必然有一个土地使用权终结后房产的归属问题。
地上权制度是存在于私人之间的一种安排,地上权的设定一般是有一定期限的,甚至一些国家的立法为地上权设定了最长期限,一般为30至100年。这主要是因为土地是社会中最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资源,为保障土地所有权人特别是其继承人的利益,对地上权存续期间作了限制。这也就意味着现代地上权均存在一个终结问题。
四、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或赔偿
企业产权理论的论述
(二)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期限的现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