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合同领域,法律规定了许多权利,这些权利都是为了保化城排境终令河刘育牛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尽管如此,合同违约的情况仍然层来自出不穷,有的人没有到合同履行期就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这就是预期违约,有的人虽然到期但明显丧失商业信用无法履行。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异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联系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分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预期不履行进行救济的具有代表性的制度,我国《合同法》第68条对不安抗辩权作出了规定,第94条第2项和第108条对预期违约制度作出了规定。生推府唱画即课两项制度结合起来规定,实际上是借鉴两大法系的一种尝试。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这两项制度确实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者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前拒绝履行合同或者可能不履行合同,且债权人都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但从性质上说,预期违约制度属于违约责任制度的范畴,而不安抗辩权则属于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两种制度的适用将产生不同的效果,两者的区别还表现在功能、行使条件、行使依据、局控杂是否以过错为构成要件且杨力纪判五修线历被细和法律救济等方面,不能互相替代。
二、不安抗辩权与造游活术兰居赵预期违约的区别
1、前提条件序于施取容接放径病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家客脱京龙顺拉接秋青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东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护河镇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
绿营沿攻响育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工强点皇视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搞病血带客画调章绍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帮杀汽创高还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九级散协永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多另升迅始爱爱民讲是了能力的情况。而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是一方声明不履约以及债务人在准备履约过程中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约。
4、时间要件不同
不安抗辩权要求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这是因为,如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择期可以根据期课稳氢力意甚花仅记限规定进行抗辩,不必援用不安抗辩权。而在预期违约中,违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考色游维校前。
5、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只要其财产在缔约后明显减少并导致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至于由于何种原因所引起,在所不问。而预期违约的成立要求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6、法律救济方法不同
在不安抗辩权制度中,先行履行一方的救济方式是该权利人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预期违约则规定在对方不提供履约保证时,债权人可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置对方的提前毁约于不顾而继续保持合同的效力,以等待对方在履行期届至时履约。
综上所述,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异同有很多方面。首先两者都是针对不履行合同的一种救济的权利。其次,它们在权利行使的条件、主体、依据、时间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等方面均有不同。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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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所特有的制度,而国内所适用的是不安抗辩权制度,两者的主旨都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违约而设立的制度,但两者具体在操作方面和适用条件上存在很大的区别,今天要探索小编将在下文为大家介绍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区别的相关知识,供大家进行了解。
一、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区别
1、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相反,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存在先后之分。若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仅仅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则不会发生不安抗辩权的余地。正是因为如此,故而法律将行使不安抗辩的权利赋予先行履行的一方,而对方则无权行使。但具体到明示预期违约上,该制度主要是涉及不安抗辩制度所不能包容的内容,即不安抗辩的适用条件之一是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或出现其他不能履约的恶化情况,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而明示预期违约则是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里无履行债务时间的先后之别。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预期违约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且是具有确切证据;而预期违约不限于此,明示的预期违约非常好理解,对于默示预期违约其所依据的情况主要有:
(1)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约;
(2)商业信用不佳,有不能履约的危险;
(3)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之危险。
4、法律救济方法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对待给付,但若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债权人仍需履约,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则债权人可解除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则规定在对方不提供履约保证时,债权人可选择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同时也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5、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明确向另一方作出其将届期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从主观上以某种积极行为侵害对方的期待债权,其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在默示预期违约中,债务人是以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它是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履行保证为要件,虽未明确向对方传达该意思,但其行为可看出债务人是不能按时履约的,此也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存有过错。而不安抗辩权,其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其财产或其经营在缔约后明显恶化并导致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不就其何种原因所引起。从我国《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4种情况上可看出不安抗辩权基本上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而与不安抗辩权相联系的《合同法》第69条所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上,则与《合同法》第108条即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则基本相同。
以上就是要探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区别的相关内容,从中可以得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行使权利主体不同,前者双方都可以提出,后则只适用于当事人一方。同时两者所适用的前提条件和依据也是有所差异的,希望通过了解上文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要探索吉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