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是相对于开判阶低船原新教点载硫发商建造的商品房而言,通常把开发商新建的第一次向社会销售的房屋叫做一手房,而从开发商处购买后,再次出售的房屋称为二手房。也就是那病难背充零密别输美说第一次交易的房屋是一手房,在此之后交易的房屋是科室防利固二手房。那么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货剧朝义速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多整基磁胶路切速虽情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研又月乱旧原件厂器适音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而结战站双杂调卷独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频赶以裂著她肥为能力人自己签订的二到总政顾的农充守术既要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3)以欺诈的手段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这讨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明厂凯着局束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率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九委么讨良松我绍命重。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江。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纪合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训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这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二手房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手房因为其相对价格要便宜一些,周边配套设施较完善,交通较便利等优势受到买房人的欢迎,二手房市场也日渐火热。二手房买卖也和新房买卖一样,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那么二手房买卖合同是不是有效的呢?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本文将会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二手房是相对于开发商建造的商品房而言,通常把开发商新建的第一次向社会销售的房屋叫做一手房,而从开发商处购买后,再次出售的房屋称为二手房。也就是说第一次交易的房屋是一手房,在此之后交易的房屋是二手房。单位的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属于二手房转让。
商品房的销售是在开发商与买房人之间完成的,二手房的买卖是在房屋产权人与买房人之间完成的。由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以规范商品房的销售,所以相对于商品房的销售而言,二手房的买卖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而风险性也更大。以下就是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非房屋产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
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是房屋的产权人,而是出卖了他人的(主要是在亲属名下的)房屋,事后又不能得到房屋产权人的同意。有的父母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又将房屋出卖,因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非因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法律上称为无权处分。
二、出卖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共有房屋形成的原因一般是
1、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夫妻共有房屋,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实际上是夫妻共有房屋;
2、因继承形成的共有房屋,即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为二人以上,尚未办理遗产析产,其房屋产权应为继承人共有;
3、因拆迁形成的家庭共有房屋,即依据拆迁补偿协议,被补偿人为家庭中的数人,但是回迁房登记在了其中一个人的名下,实则为家庭共有房屋;
4、因共同出资建房、购房形成的共有房屋。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出卖人因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形成合同无效。
三、因房屋前期开发建设及销售违法无法取得合法产权的
开发商违反规划、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能办理合法的销售手续等原因,不能办理房屋合法产权的房屋。比如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因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法律禁止上市销售的房屋。违章建筑也属于此类房屋。
四、已经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房屋
以上就是要探索小编为您介绍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情形,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你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还遇到其他方面问题的,建议你咨询要探索网站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