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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有哪些

2024-06-16 10:02:35 作者:玩命小姐

建设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有哪些(建设合同纠纷案例)

建筑施工合同是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合同种类,尤其是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其施工内容的特殊性,及其容易引发纠纷。那么当发生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时如何采取法律救济进行诉讼,具体的流程是什么呢?接下来小编就为您带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过程章宜告王货卷距际可斯相关内容的解答。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过程:

(一)立案

工程合同纠纷在立案阶段,需要审查的除了《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立案条件外,就案由、管辖等方面需要特别重视和加强审查。

合同立案的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倒和多绿磁卷优审查案由和审查管辖。

1、审查案由

实践中,大量建设工班备独变以体验镇胜干想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以其他类型合同形式出现。例如,名为合作建房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实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因此不双况困然设酒宪等队营古仅要审查基础合同的形式,还要对基础合同的内容进行基本价记候击眼担皇审查。

2、审查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再如一般不动产案件适用专属管辖规定,而是适用一般合同地域管辖春集和受州资才表位,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就是施工行为地,一般是施工合同项下建筑物所在地。以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地符合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的“两便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一般合同地域管辖,当事人还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由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前的准备

首先,在庭前准备程序中,除进行证据交换和对证据初步质证工作存比外,通常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工作。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对延误工期造模调解某乱成的损失进行审核;对已付工程款、垫付材料款等财务凭证进行审核;对相关有争议的签证、结算材料印鉴或签名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设计修复方案以及对修复方案所需费用作出预算等。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司法鉴定几乎涵盖了所有的鉴定内容。因此在庭前准备阶段,对当事人是否在举证期限内促太苏比那杨专微步提出鉴定申请、是否予以准许、当事人未提财军司单出申请是否需要证据释明等问题均需要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其次,在庭前准备中须注意被告的反诉与抗辩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销端止车故圆张如游理过程中,经常发生被告将反诉内容作为答辩意见提出,要求直接在本诉中抵扣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法官应当准确判断上述主张属于抗辩还是属于反诉,并根据个案情况分别作出释明。

在作这类型的判断中,势必对基础合同条款进行详细审查,而不能简单地进行判断。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最常见的情形是,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而发包人以承包人逾期竣工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此类答辩意见,一般认为属于反诉请求。但有些施工合同条款中约定达以巴同激到了上述违约责任应当在工程款结算中直接抵扣,或原告同意在本诉中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直接结算抵扣,对此类情形,法官也可以在本诉中一并处理,而不必要求被告提起反诉。

(三)审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庭审中,一般除了对合同条款、履行但等已屋情况进行庭审调查外,对以下几个方面也需要进行具体审查:

1、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相关手续的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既是发包人与承脱带我百演职鸡乎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同时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的特殊性,行政主管机关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也有相应的管理职责。

2、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的审查。

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比 较长,少则一两个月,长则一两年,甚至有些施工工程由于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可能断断续续施工建设多年才完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联 系、产生纠纷、解决纠纷的情况可以说是经常发生的。也许在这些问题产生之际,双方尚未发展到需要对簿公堂的地步,通过协商可能当时就可以解决问题或者因双 方达成谅解而对问题予以忽略。

但是,一旦承、发包人之间产生诉讼,可能这些以前积累下来的小问题都会被作为对方违约的事实、理由而提出。这就需要法官全面审查合同履行经过,从而正确判断案件的诉因,找到纠纷发生的导火线。通过对合同履行过程的全面审查,还能够对造价、付款、工期、质量等案件关键事实有一个全面了解。

3、对司法鉴定结论一般需要在庭审中进行质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时会涉及工程审价、工程款审核、审计等司法鉴定内容。这些鉴定内容,从性质上属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但从内容上却是 确定案件基本事实,特别是存在争议的事实的主要依据。一般而言,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最终裁判结果在很大程度上由工程审价结论决定。

而承包人主张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其停工、窝工损失的,无论是停工、窝工的天数还是停工、窝工具体损失的数额,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一般也是由工期审价结 论来作出确定。正是由于司法鉴定结论对案件最终结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对鉴定结论应当在庭审中进行正式的质证,由鉴定人对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发表 专业意见,从而使得法官(合议庭)对鉴定结论是否足以成为定案证据作出正确判断。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过程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其中包括建设施工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区分,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具体过程等内容,建设施工中纠纷是难免的。熟知纠纷诉讼的具体过程可以帮助您做到纠纷发生时心中有数。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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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因为建设合同而产生纠纷的时候,由于涉及到的工程款项比较多,影响也比较大,因此很多当事人都会选择以起诉的方式来解决相关纠纷。那么此时对于建设合同纠纷案件来讲,具体的诉讼主体包括哪些人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确定该类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2、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3、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作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5、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6、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的原被告。

7、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2)没有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4)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5)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

(6)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

9、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以被挂靠建筑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0、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11、发包人经审查被批准用地,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用地手续尚未办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宜将因发包人的用地手续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认定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12、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批准可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13、对承包人超越建筑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如承包人具备《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可上浮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符的等级条件,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的,可按有效同合处理,并以合同约定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严重超越本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4、承包人跨省区或跨市承揽建设工程,但未办理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手续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责令承包人补办有关手续,并由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而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15、对应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已开始履行合同的,不宜以建设工程未实行公开招标为由, 认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6、建设工程合同中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包工程的条款应确认无效,对承包人已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建的工程,发包人应支付该款相应的利息。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带资承包工程,合同中的带资条款应认定有效。

17、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款结算没有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行结算达成的结算协议有效。属国家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并由国家对工程款结算依法进行管理的除外。

18、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的内部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视为承包人对其行为已授权,其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应以该承包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

建设合同纠纷来看,具体的情况不同,即使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的诉讼主体也不能为大家例举完。不过,各位可以先看看小编在上文中整理的内容,适当了解有哪些诉讼主体。要是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要探索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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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答:法律分析:1、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2、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则应追加该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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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 答:第二,起诉时双方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此时纠纷出现在招投标阶段,那么应按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贰、确定案由 查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招投标相关的案由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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