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管理规定有五条:
一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是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三是确因治疗、护理的特蛋排零听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区县社区矫正办公室批准。
海几余气女句低员深清四是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街镇社区矫正办公室批准。
五是遵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是:在社区矫正全面实施的背景下,监外执行检察是否继续保留?从理论上说,有监外执行,就应当有监外执行检察,没有监外执行,则没有监外执行检察。从上文论述可知,社区矫正已经基本涵盖了监外执行的所有范围,仅有一个例外: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仍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配合,是否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矫正、帮扶由罪犯意愿决定。对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的执行是否能纳入社区矫正检察范围之中呢?笔者认为对这一类罪犯执行的检察监督也应纳入社区矫正检察之中,理由有三:一是这一例外是规定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之中,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检察名正言顺;二是如果将对剥夺政治权利犯的执行的检察不纳入社区矫正检察,而是单独立法,则内容量少,而且与其他类罪犯执行的检察多有重复,立法成本上过高;三是社区矫正的任务不仅包括对罪犯的矫正、帮扶,也理所应当地包括对罪犯的监督管理,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监督管理也是社区矫正的任务之一,虽执行主体特殊,不是司法行政机关而是公安机关,但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本来就不是司法行政机关一个,在这一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就是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 因此,监外执行检察应当完全纳入社区矫正检察之中,检察机关只进行社区矫正检察即可。将监外执行检察与社区矫正检察并列进行,不仅从逻辑上讲不通,而且浪费检察成本。
虽然监外执行检察已经被社区矫正检察所替代,但是我们能从二者的比较中,发现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与监外执行检察相比,社区矫正检察缺乏细化地法律依据。监外执行检察既有《刑法》、《刑诉法》中的原则性规定,也有《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等详细规定。而社区矫正检察无论是在《刑法》、《刑诉法》中还是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只原则性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权以及纠正违法的方式,没有更为具体的规定。而《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中许多规定与社区矫正的规定相矛盾,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其矛盾部分已经失效,不能作为社区矫正检察地依据。
与监外执行检察相比,社区矫正检察任务更多,具体对象也有所差异。监外执行检察包括:交付执行检察、监管活动检察、变更执行检察、终止执行检察、职务犯罪侦查等。社区矫正除包括以上内容外,还应包括:调查评估活动检察、教育矫正活动检察和帮助活动检察等等。从检察监督的对象上讲,二者突出的不同是监外执行检察对象不包括司法行政机关,而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地位决定了其是社区矫正检察的主要监督对象。任务、对象等等的不同也决定了急需进行社区矫正检察立法。
当务之急是在《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符合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实际的《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办法》,使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有法可依。当然,新法制定尚需时日,在新法出台之前,社区矫正检察可以暂时依据《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中的有效部分和参照其立法意图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