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特点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2款)。
(三)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既可以口头传唤和通知,也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6条)。
(四)实行独任制审判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五)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3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六)举证期限和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这一审理期限是法定期间,不得延长。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民事诉讼法》第1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