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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2024-06-15 20:00:18 作者:老公,我可以吃药。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适用条件)

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如下:
1、立案,公安机关态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国祖灯盐观害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消治阶因际面的材料进行审查;
2、侦查,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来自措施;
3、起诉,包括公诉和自诉;
4、审判,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副附再示倒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5、执行,刑事执行机关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
6、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超轴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
7、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以及露安的稳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帆旅贺事案件镇乎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图程想氧祖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艺多因江木景相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歌聚直跳前仅否杂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刑诉修正案增设的四个特别程序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我国过去虽然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不少特别规定,但是由于这些规定均散见在其他有关制度和程序中,缺乏系统性。《草案》在吸收过去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专章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进行规定,彰显了国家对未成年犯罪问题的重视以及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和改造”的方针。特别应当提到的是,《草案》除了整合现行规定以外,还在两个方面有重大突破: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二是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两个制度的确立,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消除犯罪污点、尽快回归社会,无疑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2.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近年来,学界对刑事和解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实践中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草案》在吸收学术研究成果、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刑事和解采取了既积极又审慎的态度:一方面将刑事和解程序从原来的自诉案件扩大适用到公诉案件;另一方面又严格限定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定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和解程序引入公诉案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节省国家司法资源将会发生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限定其范围又充分体现了国家刑罚权的严肃性,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的底限。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由于没有缺席审判制度,无法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后案件中的违法所得的没收问题。尤其是考虑到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相衔接,《草案》规定,对于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设置了具体的审理程序。这一特别程序的设立,对于减少犯罪损失、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司法协助,都有重大意义。

4.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针对精神病人都建立了强制医疗程序,其目的在于预防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避免精神病人自我伤害。我国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对这一问题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并对人民法院的决定程序、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作出规定。这一特别程序的增设对于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有序、及时妥善医治精神病人都将发挥重大作用。

《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  第五编:特别程序(新增加的)  

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教育矫治。  

第二百六十九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在法庭调查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教育改造条件进行了解。  

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百七十三条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于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五条对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六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七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人

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的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于不能认定是违法所得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二百八十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对于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  

第四章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百八十一条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二条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被申请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可以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三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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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家特约ID:17463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 答: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 案件 诉讼 程序 第263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2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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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家特约ID:9818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答: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
新晋用户名称: 安徽张家和律师 点赞
探秘家特约ID:641
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答: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
新晋用户名称: 北京信金国律师 点赞
探秘家特约ID:78251
独任审理一定是简易程序吗 答:独任审理不是简易程序。还有独任审理的案件有,特别程序,除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的,公示催告的案件审理。如果该案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如果是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可以组成合议庭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具备什么条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规定数额...
新晋用户名称: 746343133 点赞
探秘家特约ID:85502
照片指认以后什么程序 答:指认是指在刑事侦查活动中,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在特定情况下,侦查人员组织有关人员(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特定人员、物品、影像资料等进行确认的活动。一般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同时刑事诉讼包括了五个特别程序:(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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