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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认定

2024-06-15 20:53:48 作者:不变状态

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认定(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及量刑建议的依据)

品晚正百住针了曲烧久非法经营达到一定程度,就构成李妈迫次区免又独染笑游非法经营犯罪,将受到刑罚处理。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行为涉及的物品门类多,非法经营的手段多种多样,如何确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依据目前公布实施的法律文件,立法部门按照不同的物品行业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那扬烟盐别粉视文位宣但么,对于没有列举的其它非法经营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情节严重与否字土若座甲治呢?应该说,还欠缺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严格按照既有法律法规依法适用,对案件公正审理,而不能自由认定、创设、发挥(除了那些“其他情形”)。
外汇类非法经营:
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非广控灯医法买卖外汇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是指:
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非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也顾沙以用五优问总优空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停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及居间介绍骗购外汇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都属于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情形。虽然该司法解释是在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之前颁布施行的,但是在尚无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况下该司法解释可资参考。
出版物类非法经营(个人犯罪):
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个演贵率并目人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两黄补注友企苏措啊脱
(1)经营数额械律片扬鸡食境改写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
(3有院异协的劳给年沿)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认煤义苗放决弦药宁及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经营数额在企队叫个应岩干州做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3)经营零今它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着养每支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态观光达矿形起版物类非法经营(单位犯罪):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3)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3)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电信类非法经营:
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于我国采取了犯罪构成“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模式,(这不同于外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模式),“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模糊性表述完成了其作为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的功能,这在立法上是能自圆其说的。但是,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要求司法机关不得不承载起“司法定量”的使命。就非法经营罪来说,根据司法解释来确定情节问题将是长期的。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颁布了《非法出版物解释》,但是,诸如非法经营外汇、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传销等行为尚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混淆了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界限,影响到量刑的统一平衡与司法的严肃性。当前,以下问题值得思考。

3、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应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为准,如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类似规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追诉标准,但定罪标准应适当高于追诉标准。从目前的法律解释体制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上不作解释,法律解释主要是由“两高”完成的,由审判权的性质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定案上理应优先于其他机关的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不能轻易判无罪,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于2001年4月18日作出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该规定第70条规定了非法经营案的追诉标准,规定了非法经营电信业务、外汇、出版物、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追诉标准,对其他非法经营案也做了相应规定,目前,除非法经营出版物案件应适用最高法院《非法出版物解释》外,该条款其他规定可供参考适用。

2、对于不同类型的非法经营行为可否比照已经颁布的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适用法律。例如,目前,只有1998年12月23日施行的《非法出版物解释》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判断标准,今后其他的非法经营案能够比照此规定执行。笔者以为,由于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样态多样,难以用统一的标尺来衡量。例如,非法经营证券、期货、外汇、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与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物的行为由于所处经济领域不同,行为方式不同,其危害性大小难以用统一的标准来判断。因此,不宜比照《非法出版物解释》适用法律。不过,该解释对非法经营情节的判断方式可供参考。

1、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非法经营罪属于典型的法定犯,其刑事责任的基础不是因为行为违背伦理道德,而是基于刑事政策的原因。因此,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首先必须违反了行政和经济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没有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4、对于“两高”及公安部均没有相关解释的,或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幅度内,高级人民法院在时机成熟时也可以制定相关标准,在所管辖区域内施行,同时加强对案件的指导。这有利于量刑平衡、统一司法。目前,我市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失衡的状况比较突出,亟需加强调研和指导。在案件审理中,确定非法经营罪的情节问题应考虑非法经营数额、生产、销售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时间、损害后果、是否累犯、行政处罚的认定标准、受行政处罚的次数等因素综合评价。当然,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相关规定后,高级法院的规定即不再适用,按新的司法解释执行。

在刑法理论上,相对于行为犯,可以将非法经营罪归入情节犯的范畴。即仅有非法经营行为还不能据以定罪,只有非法经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认定为犯罪,这一点,是本罪与一般非法经营行为的区别所在。刑法第225条以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作为定罪起刑的标准,以“情节特别严重”作为加重量刑幅度的认定依据。但何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该条并未具体规定,因此,自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开始,对于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有人据此认为立法上应对非法经营罪进一步明确化,统一规定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标准,事实上,这种努力是不切实际的。非法经营罪由投机倒把罪转化而来,1997年刑法修正后,投机倒把行为的内容得以细化和明确化,但考虑到经济生活的多变性、复杂性及立法的相对滞后性,非法经营罪得以保留。现行刑法对非法经营罪采取了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规定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因此,非法经营行为的内涵和外延都较为广泛,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其内容处于不断调整状态。因此,对非法经营“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内容,应根据非法经营行为的表现形式作出相应的规定,并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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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家特约ID:38273
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标准认定 答:法律分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如下所示: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而且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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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家特约ID:73243
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 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个人非法经营额3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经营额100万元以上;2、个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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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家特约ID:92591
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 答:“ 情节特别严重 ”是加重情节。一般来说,应当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巨大,作为“情节严重”的基本情节:以违法所得 数额特别巨大 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情节,同时还要结合其他情节来考虑。罪与非罪的界限是 非法经营数额 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新晋用户名称: 175******76 点赞
探秘家特约ID:91163
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答:法律分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不同,首先要区分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不同情况下数额要求不同,一、出版物类非法经营(个人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1)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3)经营报纸一万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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