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没收财产,属财产刑,他是指将针茶士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物、现金、债权等财产全部或部分收归国有,不能涉及犯罪人以外的人的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还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抚养的家属及子女留下很必要的生活费用,对犯罪人在没收财产前的正当债务,经债权人申请还可以归还;被判没收财产的,不得因任何施读试就职异装落罪米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与没收续毫杂搞景连用相识财产同属财产刑,但其罚金的数额由犯罪情节决定,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可借债缴纳,事并推队屋农数额较大的,还可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犯罪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追缴,如果被判罚金,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可以向人油互又鱼尔置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缴。
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并罚
(1)犯罪人分别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与罚金刑
当犯罪人所犯数罪,分别应该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刑时,应当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不执行罚金刑。例如:某甲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又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5000元的罚金,那么,在确定最后的刑罚时只能执行没收全部财产刑而不再执行5000元的罚金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明确指出这种情况应采取吸收的原则确定执行的刑罚。笔者认为,之所以采用吸收的原则,主要有以下理由: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都是财产刑,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给犯罪人经济上的惩罚,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如果判处没收犯罪人的全部财产,便意味着犯罪人已经没有其他财产,即已达到了适用财产刑的极限,在这种情况下,再判处其他的财产刑已没有任何现实意义。而且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已丧失了执行罚金刑的能力,即使判处罚金刑,也没有实际执行的可能。因此,为了维护刑罚的严肃性,当没收全部财产刑与罚金刑并罚时,应采取吸收的原则,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刑。
(2)犯罪人分别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与罚金刑
当犯罪人所犯数罪分别应该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与罚金刑并罚时,应采用并科原则,既要执行没收财产刑,又要执行罚金刑。因为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虽然都具有金钱的内容,但二者毕竟是两个不同的刑种,不便于限制加重处罚,只有适用并科原则进行处罚,即分别定罪量刑后合并执行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3条第2款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被判处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这条规定说明,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没收部分财产刑)并罚时应采用并科的原则合并执行刑罚,既执行罚金刑又执行没收财产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