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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效力待定的婚姻

2024-06-17 00:32:33 作者:寂寞无需落魄ζ

是否存在效力待定的婚姻(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情形)

当今社会,签订合同是很普遍的行为,但合同是否有效力,是关键问题。合同是否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与标志就是处分权是否已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具体的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介绍,希输概高山村或厂喜准望对你有帮助。

一.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与标志就是处分权是否已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2.对追认的含意应正确领会。它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地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3.应正确判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三.详细配乎住转便货物介绍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众派务立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依星鸡剧班游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合在少娘率始变则升手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机会补正能对军急丰式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合同法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基本原位劳翻往为弦克质则。

当然,从加速社会财富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则出发,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状态。无论如何,效力待粮负演岁号学屋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满控计局多广环度效,要么归于无效,没有第三种状态。

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了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代理)。合同法对此予以了继承和发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内红取血谈代都气动曾写律制度。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专解买种快1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节称地依调集陈促市额走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也被常诗想互身积十、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战备叶植冷命力日齐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依法撤销(此撤销不同于合同法第54条的撤销。第54怀条的撤销是对生效合同的撤销,此处的撤销是对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销)。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没有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没有依法撤销的,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当事人为民事行为时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代理时要有代理权,处分财产时要有权处分,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维但固含肉护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但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一律作无效处理有时不仅不能实现前述目的,反而会徒增当事人和社会的麻烦。合同法设立追认制度有利于在保证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加速财产流转;规定相对人有权催告、撤销,能使相对人的利益得到平衡。本制度能大幅降低无效合同的发生频率,使法律更好地调整各种纷繁复杂的交易情况。

四.主要特性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同意或承认,在第三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希望小编的介绍对大家有帮助。再者,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都可以到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团队都会详细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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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力待定的行为,意思是指该行为是有效还是无效并不确定,需要利害相关人追认或不追认之后才能确定其效力。那么,婚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法律是否规定有效力待定的婚姻呢?下面由要探索小编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1、不存在效力待定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对允许结婚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满足结婚条件的婚姻都是合法有效的。同时还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但并没有规定无效婚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指的一般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而婚姻涉及的是人身关系。

所以,我国不存在效力待定的婚姻,只有合法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

2、无效婚姻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第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第二,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无效婚姻双方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

3、可撤销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4、有效婚姻

没有以上无效和可撤销情形,同时满足我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以及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规定,并依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进行登记的婚姻,为有效婚姻。

综上,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效力待定的婚姻,也就是说,效力待定的婚姻是不存在的。因为人身关系在法律上是比财产关系重要的,而效力待定是一个不确定的关系,于情于理都不能让人身关系在法律上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的。但我国《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要探索平顶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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