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事权利能力来看,两者的权利能力都是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都是从出生或成立时发生,从死亡或停止存在时消灭。但是它们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公民的行为能力与法人的行为能力送还使须都是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但是两者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法之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自然人则由于年龄的精神状态的不同,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分开。如不满十岁的儿童,具有全航胶突游华组干才草部民事权利能力,却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分为三种: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为能力的人,完全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总是一致的,这是它的又一个特点。上面我们已谈到,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则不具有探飞无促助我参这一特点;
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法人是组织,因此法人的与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的机关来行使的。而自然人则由其本人行使。
1.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广泛性,即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具有限制性,也就是说只能享有从事特定范围活动的权利;
2.公民之间权利能力是绝对平等的,而法人与法人之间,由于它成立时的经营范围规定不同,因此权利能力也就不一样。例如,一个儿童他与成年人一样享有一切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法人则不然,一个商业法人同一个企业法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不一样的,做为商业法人可以有经营销售权,做为企业法人就没有经营销售权;
3.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权利坏来选跳白能力在内容上也不相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某些内容,法人是不能享有的,如财产继承权。而法人所享有的某些权利能力,自然人也同样不能享有,如银行业务经营权,在我国就不允许自然人享有。
在“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号召下,设立公司成为当下的热潮,大学生毕业,职员下海,农产品众筹创业。若设立公司,那么这个法律名词,您就一定要知道,因为这是公司在法律上的法律人格。那么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哪些?
1、始期与终期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以成立为始期,消灭为终期。在我国,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之时是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所注的日期;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之时,是主管机关批准法人设立之日。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期,应是法人清算完结登记注销之日,所以,对“终止”不应理解为法人停止活动之日。法人在终止时,若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必须经过清算,否则不能消灭。据此,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期为法人的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
由于法人是自然人为了各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例如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继承权、扶养请求权、婚姻自主权等,法人因自然属性无法享有。 (2)法律上的限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法律的直接限制。例如担保法第8、9条规定,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3)目的事业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在以登记设立的法人,该范围以登记为准。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5月6日印发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的规定,该项限制有被淡化的倾向。即只要不是违反专营、专卖及法律禁止性规定,法人超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应属有效。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法人的目的事业限制,只是法律禁止的事项,而不是核准经营的事项。
综上所述,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哪些大家应该已经也有所了解。当然,设立公司是一个繁杂的法律程序,法人只是公司存在的基础。要建立一个完整、合法的公司,还需要进行税务、保险、工商注册等等复杂的内容。当下,最流行且最保险的方式便是寻找一家合适的律所,通过律所设立公司,不仅省力而且免去大量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