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标准(买卖合同标的物违法)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在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规则是用来解决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失的问题。在
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上,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立
大法例,一种是将标的物风险负担与
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相关联,另一种是将标的物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归
属相分离。我国合同法采取了交付主义,即除法律另有
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
受人承担。在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时,应注意如下问题:(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
脚酸渐尽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出卖
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3)当事人
等与肥帮怎口于好以电法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指角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存首行最收族本第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
承担。(5)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
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6
本步假治手又未控)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
皮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
由果阳回准防含模斗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
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做生意签订合同,买房子也签订合同,再比如雇佣保姆也要签订一份合同,和合同中涉及到的雇佣关系和物品是不是都是标的物,其实不然,在法律上,只有合同中涉及到的物品才能称之为标的物。那么,合同标的物的标准是什么呢?要探索小编将在本文中通过讲述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标准来告诉你答案。
一、标的物是什么?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二、《合同法》中“标的物”怎样解释
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
1、有形财产,指导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3、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4、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文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标准
买卖合同虽然是公民权利义务自由转让的意思表示,但是并不是任何东西都可以买卖。合同法对合同标的物的规定是有限制的。我国《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一般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依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享有处分权的非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出卖人,如抵押权人、经纪人、人民法院等。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属于出卖人。以他人的物为买卖仍为有效。但如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并转移于买受人,则因主观不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到来之时,该标的物仍未存在的,按履行不能处理。
5、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6、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否则,就不属于买卖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
以上内容详细阐述了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标准,此外还从基本着手,讲述标的物是什么以及《合同法》中“标的物”怎样解释,相信你对合同标的物的内容有了较为全面了解。如果你对于合同标的物的内容仍有些细节想弄清楚,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要探索西藏律师。
案例聚焦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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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怎样的法律特征
答: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一般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依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享有处分权的非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出卖人,如抵押权人、经纪人、人民法院等。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属于出卖人。以他人的物为买卖仍为有效。但如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并移转于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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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 )。
问:A.出卖人有处分权的物品 B.出卖人自己生产的物品 C.出卖人持有的物品 D....
答:买卖合同的标的,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品。买卖合同的标的无须在合同订立时就属于出卖人,但在合同履行、标的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标的不应当是出卖人按照买受人特定要求而加工、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主要材料而定做的货物,否则应为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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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包括哪些
答:买卖合同广义上的标的物不仅指物、而且包括其他财产权利,如债权、知识产权、永佃权等。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标的物采取狭义标准,指实物,不包括权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能满足人们实际生活需要,能为人力独立支配的财产。除法律予以禁止或限制的外,任何标的物,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种类物还是特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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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标的与标的物
答: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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