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热文 > 法律探讯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辩护词怎么写

2024-06-16 21:08:42 作者:幼稚、诠释了我们的青春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辩护词怎么写(未成年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一、未成年人杀人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以及陪审员:

被告人石某某因涉排弦院究必注乡队即需标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经江北虽原款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王小琴律师为其在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依法为其辩护。

在发表辩护意见以前,辩护人代表被告向本案的两位受害人致以诚致的歉意。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及法律法规,针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减宣曾将夜落轻量刑处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坦白,可以从云配客去应程处校轻处罚。

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积极坦白,主动交待自已的犯罪事实,包括故意犯罪的起因、经过等相关事实。同时,石某某也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对自己的错误行为给被告人造成的伤害表示深深的自责与歉意。因此,其主动坦白、当庭认罪、悔罪的态度也是值得肯定的。

2、被告人石某某乎燃合英研后座温件片希属于未遂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量刑情节第二款之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教些妒证蒸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正担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而本案中,辩护人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一致,因此,可以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石某某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主观上属间接故意。

句裂独笑们坐段首先,被害人行为、言语明显失当,才导致被告人石某某果产生激情犯罪、基至杀人的故意。因此,其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

被告人石某某找到被害人陈某本是想化解恋爱矛盾的,但菜阻武曾坚在见面后被告人发现陈某旁边已有一位男朋友。正育在交谈过程中,被害人杨某某主动从陈某手中“抢过100元钱”后并不断对被告人石某某说:“你要不要嘛,要就拿去,不要就自己走”(见证据第61页倒数第五行,陈某笔录)、“陈某不想和你说话了,你自己拿起钱走”(见证据第68页第一行,杨某某笔录)盾微损松。被告人石某某在受到被害人杨某某在语言、念局础波服声解乡岩递钱行为的挑拨、挑衅、标杆频丰直负刺激等失当行为的情况下,被实论力待牛零告人感觉受到了嘲笑、蔑视。因此,在被害人语言刺激、行为失当的情况下,被告人一时情绪失控、爆发,从而造成此次悲剧的发生。因此,可以认定被害人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其次,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故意上属于你致每间接故意。本案当中被告人石某某在用刀子捅被害人的过程中,主观上并不是积极追求被害人的死亡,而是明明知道用刀捅被害人颈部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却未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而是抱着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其在主观恶性上应当区别于直接故意。

综上,此次犯罪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望合议庭在量刑予以充分考虑。

4、被告人石某某属于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石某某年纪尚幼,认知能力有限,平时表现良好,无何犯罪记录及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偶犯、初犯,对伤人的后果也是其始料未及的,可以酌情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5、本案被告人石某某系未成年人,对其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律师根据会见所了解到的情况,被告人石某某出生于XXXX年9月17日,在2013年9月18日涉嫌犯罪时,刚满17周岁,其认识能力尚不成熟,而且其从小品行良好,未有其他犯罪记录,本次涉嫌故意杀人是初犯,其动机单纯,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上,鉴于被告人石某某具有积极主动坦白、当庭认罪的悔罪表现,又系未成年人,此次犯罪被害人也一定过错,且其系初犯、偶犯的激情犯罪,恳请贵院在量刑时对其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望审判员予以参考并采纳。谢谢!

重庆xxxx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未成年若是实施了杀人等侵害他人生命安全,或者是侵害财产权益的行为,那么受害主体是可以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的,此时该未成年的家属可以委托律师书写未成年人杀人辩护词,请求可以减轻处罚,同时需要提交下相应的证据。



延伸阅读:

故意杀人未遂罪的种类包括哪些

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

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我们知道,未成年人犯罪一般情况下都是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但是即使这样我们最好还是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尽量争取缓刑或者更轻的刑罚。那你知道,律师的辩护词往往是怎么写的吗?要探索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一篇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供大家参考。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胡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徐娟娟律师做为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的辩护律师。现结合本案事实,依照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从本案的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胡某的危害行为情节相对较轻。胡某系徒手击打被害人未持任何工具,主观恶意小;

1、被害人水某见卷的第页陈述:“我看见他们进来的05级学生将我们06级的学生围起来打,我便上去帮忙,被05级的胡某)推倒在西南角的床上,我便和他相互拳脚相打…”。

2、被告全某陈述(见卷的第页)“我到床边看见胡某在西南角床上把一个娃用拳头在脸上、头上打…..”。

3、聚众斗殴的参与者石磊锋(水某的同学)陈述(见卷第页):“胡某一个手压他的头(指水某),另一个手在用拳头打….”。

4、胡某本人也两次陈述是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水某的。以上的陈述相互印证。因此,足以证实被告胡某空手击打水某的事实。而其他两个被告是用木棒击打水某头部的。

二、被告人胡某拳头击打被害人的行为,与被害人重伤害的无明确的因果关系无法证明;

1、司法鉴定书中对被害人的重伤结果是属于木棍所造成的?还是被拳头击打造成的?没有明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的重伤的后果是谁造成的?也没有确定的鉴定结论。

2、被告胡某徒手打击被害人,是否能造成水某头部重伤害的结果,被告胡某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印证。

3、被告胡某为赤手空拳殴打被害人,显然打击力度要比木棒小得多,也就是说被告胡某的殴打行为对重伤害的参与度是极低的。拳头殴打被害人头部致重伤害结果比木棍造成的的可能性小得多。

三、被害人有过错,法院应考虑这一重要情节,并作为减轻被告人处罚的依据;

水某不是一个无辜者而是聚众斗殴的参与者,被害人水某在一开始就手持板蹬腿积极参与斗欧,在水某用板凳腿殴打被告胡某同学(本案的另一个被告)头部的情况下,胡某才对水某用拳头进行殴打的,因此,被害人的过错应该予以考虑,并对被告胡某减轻处罚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2479550100aasb.html) - 西安女律师: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辩护词_西安女律师徐娟娟_新浪博客

四、三被告人已对被害人水某所有经济损失进行了全面足额的赔偿;

到开庭时止,三被告积极赔付被害人的损失/万元,其中,胡某的父母在事发之初拿出了/万元积极赔付,并且和其他被告人的父母在医院轮番照顾水某,在庭前的调解中,水某的父母也表示对四位家长的付出表示感谢,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赔钱减刑”缓解矛盾,体现“宽严相济”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五、司法机关没有查明三被告具体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定罪量刑,值得商榷;

被告是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同时对水某实施侵害的,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同时犯,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应当根据被告人各自的行为和危害结果分别定罪量刑。

在能够分清个人的具体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前提下分别定罪量刑无可质疑。而本案件中司法机关并没有查明三被告具体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如何定罪量刑,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个空白,韩国、日本的刑法对该类案件的量刑均以未遂犯罪处罚,我国学界多持肯定观点,对我们处理此类案件颇有启发,本辩护人认为:司法机关毕竟尚未精确地查明谁是直接致害的行为人这一重要情节,所以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时应当适当留有余地,对该三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罪责相当的基本原则。

六、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的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未成年人走向犯罪是由青少年时期生理、心理发展及社会不良因素与社会消极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从未成年人到成年人,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是一个社会属性不断增加的过程。未成年人人格结构尚不稳定,或者尚在形成过程中,人格理论的研究成果表明,人格特质在出生后的18年内基本形成,其中12— 18岁是人格形成的最为关键的时期。这一时期具备临时偶然地犯罪,往往有所悔悟,易于教育和矫正,具有较轻的人身危险性。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的栋梁,应该给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3、和谐社会包括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安定有序。未成年人犯罪是其自身的悲哀,也是家庭的不幸,更是和谐社会之痛。没有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就没有家庭的安宁,也就没有社会的稳定。人民法院处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的核心环节,只有牢牢抓住“以人为本”这个核心,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七、应扩大对未成年人管、缓、免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原则;

1、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出发,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轻上加轻”的原则,慎用刑罚,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坚决判缓刑,竭尽全力,为他们完成社会化任务提供好的社会环境和客观条件。

2、从我国当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探索进程来看,让未成年人犯回归社会已经成为改革的趋势和主流。

3、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量刑时,尽量以非监禁刑、免刑代替监禁刑。不仅考虑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后果,而且考虑未成年人的生活背景和矫治条件等因素,应淡化刑事惩罚色彩,强化教育矫治含量,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收监关押效果不如宣判缓刑。要把判实体刑看作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措施。对未成年人实行轻刑化,体现对他们的人文关怀,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宽松的改造和成长空间,

八、被告人胡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

胡某在实施侵害行为时是未成年人,且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对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其殴打被害人的事实,有悔过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应该根据被告人胡某的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民事赔偿情况、被害人过错情况、及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规定,减轻对被告胡某的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的辩护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够成熟,因此我国对未成年人往往采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要是你对此有任何疑问,可以来电咨询要探索网站的专业律师。



热门点评达人:
探友ID号:831
故意伤害辩护词的格式怎么写 答:3、尾部:辩护词的结论部分,要对整个案情和辩护观点作总结,提出结论性意见,对法庭提出合理、合法的明确要求,提请法庭给予考虑。
热门网友名称: 校易搜全知道 点赞
探友ID号:41504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 答:一、辩护人同意公诉人关于刘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二、刘某还具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1.本案的发生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故意伤害恶性案件,刘某伤害刘某付系邻里纠纷处理不当引发,刘某一方在双方争吵较凶时选择报警,刘某在对方先对自己动手后以及多人围着打自己的情况下才拿工具伤了人,这些情节表明,刘...
热门网友名称: 大律君 点赞
探友ID号:13331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答: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矫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矫某本人同意,指派李瑞庆律师担任被告人矫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
热门网友名称: 安藤゛444 点赞
探友ID号:59400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01:21 回答: 法师兄法律咨询 时间: 2022年01月18日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答:优秀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二审) 辩护词 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苏顺平的委托,指派胡瑾律师担任 苏顺平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二审的辩护人,现在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判决苏顺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证据不足。 (一)关于苏顺平使用凶器的长度与特征问题 ...
热门网友名称: 知道网友 点赞 1
相关文章
猜你喜欢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