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如果涉嫌聚众斗殴罪,往往会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个时候,很多犯罪嫌疑人都会请律师答气及历结联旧为自己辩护,争取减轻处罚。下面小编介绍了一篇聚众斗殴罪的辩护词,供大家参考。
聚众斗殴兴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内来自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月ХХ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月ХХ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又通过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封训破布富仍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形片争老取美液弱人月ХХ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现就被告人月ХХ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情节及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月ХХ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全。
(一)被告人月XX具有自首情节。
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月ХХ在案发后自动投案自首,检察院在起诉书中也初景认定月ХХ系自首。辩护人查阅了被告人月ХХ投案自首前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没有一名被告人供述过月ХХ参龙率与打架,也就是说月ХХ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并未发觉,被告人月ХХ是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主动、直蛋皮善师还兴压倒粮接投案自首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超青由写说罚。”故对被告人月ХХ应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月ХХ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
被告人月ХХ不是矛盾的制造或激发者,不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更无任何主动挑烧生出多故兵整置场离任衅行为,在聚众斗殴中是被动参与者,其行动是消极的爱若况仅饭。
月ХХ供述:“当时我没术儿粮怎仅服阳部呀带工具下楼,我和程经理走后面,看到前面的人已经八况主民第任古打起来了,这时一个30多岁的架子工提着扳手就冲我打过来了,我就用拳头跟皮溶翻他打,我俩正在撕打过程中,这时我看见在前边打架的木工把一个架子齐显问距我故因材混工打倒在地上后,这些木工就开始跑,我也就跟着跑了”。辩护人通过几次会者七任误只破粮钢年见月ХХ也了解到,月ХХ是在打架开始后,并在一名架子工向他冲过来的情形下才被动参与的,完全是出于义气和应付的心理态度。从月ХХ参于斗殴的原因看,月ХХ参与非决仍架车友冷告东绍也打架事件并非因个人原因,没有个人任何目的,属于被动参与,主观上没有追求伤害结果的心理状态。从月ХХ的行为上看,只是用拳头打了背部二下,并无伤害行为。
纵观本案所有证据,本案犯意的发起者、犯罪的主要实行者、犯罪的指挥者均不是被告人月ХХ,月ХХ不应当对本案的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尤其是不应当对致人死亡的结果负刑事责任。从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政伟交未纸言染也可看出,只有陈ХХ、丁ХХ供述月ХХ参与了打架,其他被告人供述并没有看到月ХХ参与打架,这说明月ХХ参与的程度非常轻,参与的时间非常短,对被害人没有实施砍、打等客观行为,月ХХ在聚众斗殴中只是被动参加者,行动是消极的,月ХХ完全是在缺乏法律意识状态下被牵涉到犯罪中,被告人月ХХ加害行为在这一共同犯罪中是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故对月ХХ应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月ХХ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主观上没有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恶性非常不,犯罪情节非常轻微,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非常小。
从本案发生的过程看,各被告人均无故意伤害的事先组织、预谋,本案不属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本案具有一定偶发性。被告人月ХХ更无故意伤害的行为,虽然在客观方面有人伤亡,但各被告人聚集在一起是为了解决纠纷,并不是为了打架聚在一起,由其被告人月ХХ则 带有一定的“自卫”性参与了打架,但其殴打的人并没有受伤,并及时停止了打架。从各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看见架子工有人受伤倒地,就都停止了打架,说明 各被告人也没有想到会发生这样的结果,在发生伤害时就都积极主动停止了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纯是一时的义气,受害人死亡不是本案各被告人的目的。这证 明各被告人并不是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由其是被告人月ХХ,并未使用任何对人身、健康能造成伤害的危险性器械,他赤手空拳与手拿板手的架子工打,这说明月ХХ主观恶性非常小,犯罪情节非常轻微,人身危害性非常小,易于教育改造,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月ХХ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几次会见被告人,月ХХ都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在庭审中被告人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五)被告人月ХХ无 前科、系初犯、偶犯,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犯罪前表现一直很好,是个本份人,从未与他人发生过争执产生过矛盾,只是一时糊涂参与了此次打架,但其行为不 具有人身危险性,不是必须适用重刑的罪恶之人,较轻刑已足够达成惩罚、教育的目的,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符合刑法目的。并被告人已50岁有余,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他挣钱赡养,恳请对其量刑时适当考虑。
二、本案中受害方存在一定的过错。
刘Х供述(2013年7月17日讯问笔录第3页第16行): 我还没等走到这个架子工带班的跟前,他旁边一个架子工拿着一个铁扳手就向我砸了一下,我一躲就砸到我带的手表上了,我手下的木工一看架子工都动手了,他们 也都动手和架子工打到一起了。从本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中也可以看出,受害一方是事端的挑起者,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受害方存在明显的过错。
我们不否认本案被告等人行为违法性,但是被害人对引起此事的发生也有明显的过错。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因此,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各被告人的责任。
三、事发后,被告人等积极主动全部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应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积极主动超额赔偿了受害人家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四、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
2013年7月16日受害者的5名亲属向司法机关出具了谅解书,对本案所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从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及各被告人行为情节等情况看,本案情节简单,犯罪具有偶发性,犯罪动机具有一定正当维权因素,从各被告人犯罪目的动机及行为分析,各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对各被告人应从轻、减轻处罚。具体到被告人月ХХ,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月ХХ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系从犯,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人身危险性较小等从轻、减轻情节,希望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月ХХ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一般情况下,律师主要是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主观恶性、有没有悔罪表现等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要是你现在有相关纠纷,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他们将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做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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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罪轻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天津市和平区XX局的指定,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王X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辩护人对王X参与聚众斗殴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X在本案斗殴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
从客观上讲,被告人王X并不是聚众斗殴的发起人,而是和朋友一起玩时遇到别人殴打自己的朋友的情况下才和其他人一起参与到聚众斗殴中的。这说明斗殴不是他的本意,他只是在自己的朋友受到别人侵犯的时候出于哥们义气才进行聚众斗殴犯罪的。王X的罪过较轻,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二、本案某些被告人对本案的产生并扩大化有不可推卸的先过错责任;
本案被告人中,有些被告人因前嫌而首先殴打他人,并导致聚众定点定时斗殴的后果。换句话说,是本案中某些被告人的行为导致了事态的发生和进一步扩大。因此,也就应相应地减轻被告人王X的刑事责任。
三、本案中被告人王X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X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从法律上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社会经验缺乏,辨别是非能力薄弱,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差,思想不成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司法理性。
四、被告人王X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的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在聚众斗殴中,被告人王X只是打电话纠集了几名同伴,而在整个聚众斗殴过程中始终没有使用过任何器械;
此外,被告人王X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被告人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事情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量刑时能予以酌情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无前科,属于初犯,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X在此次事件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因而属于法定从轻情节.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是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前科,主观恶性小,他在本次斗殴之前一直表现很好,不是那种爱好打架、寻衅滋事的小混混。他只是一时头脑发热,思虑不周才犯了这样的错误,到案后如实交代事实经过,确有悔改之意,且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希望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本辩护人之所以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X从轻、减轻处罚,是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希望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本次犯罪的具体情节,本着惩罚与挽救并重的原则,对被告人王X适用缓刑,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词:xxx
xx年xx月xx日
犯罪嫌疑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只要不是主犯、并且是初次犯罪、有认真悔过的表现,律师一般情况下都是会为其做罪轻的辩护的,争取让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要是你还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不妨来电咨询要探索网站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