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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2024-06-16 23:36:07 作者:怹中

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聚众斗殴无罪释放案例)

聚众斗殴大多数都是一些年轻人或者社会团体处于某种目的集合在一起进行的大规模打架行为,聚众斗殴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也就决定了该行为直接受到刑事方面的规范,当事人将会被况公诉的形式被告上法院。村北创那么,聚众斗殴辩护词该怎么写?

聚众斗殴辩护词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xx之子张x涉嫌聚众斗殴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之后,辩护人认真查阅、摘抄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到库尔勒市看守县相出所会见了被告人张x,向其调查的附罪孔输免了解案情事实,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审理,辩护人根尼必又江酸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查普费子初岩室斗最站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在量刑上,被告人有如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张x生于1994年2月21日,犯罪时未满1概选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三款“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跳打轻处罚。并且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二、被告人张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仅起到次要与辅助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依照我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当从轻答英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首先,张x在杜盐石体x一伙人中的地位不高,案发当晚杜x叫季xx和刘x打电话找人,季xx又打电话叫叶x找人,刘x也是打电话叫郑xx找人,这样张x才被叶x和郑xx叫去到了案发现场。在卷帘门被打开后,张x跟着杜x等人进入电玩城时一直是手无寸赶找苦致小铁的,他也没有随意殴打他人,直到魏x等人手持钢管、军刺冲出来,魏xx拿刀砍了邵xx头部一下,张x才随手拿了个圆凳子去砸魏xx,结果被魏xx一刀砍在了左肩膀处(侦查卷三第17页),致轻微伤。

其次,张x没有给对方的人造成任何伤害。张x只和魏xx对打过谈想益息应长做名氧展,而魏xx和叶x、范xx等多人进行打斗,至于其左手的伤,是谁造成的并不确定,魏xx在侦查卷四第39页供述:“我的左手中指、无名指、小拇指伤了,医生说这三个指头的手指背侧被砍伤到骨膜了”,第50页供述:“当时不知道自己的手受伤了,打完架之后,感觉自己就是被那个穿红衣服的人打了一凳子,然后他抓住了左手。”那个穿红衣服的人维总换混就是范xx。侦查卷一第210页法医鉴定书案情简要:2011年2月7资自兴花长货滑光日,在库尔勒市华州市场世桂游戏厅,魏xx被他人用刀砍伤。资料摘要显示:左手3、4、5指背侧有多处皮肤裂伤

再次,作为聚众斗殴罪中的积极参加者,张x既没有帮杜x召集人马,也没有为去帮忙准备作案课训领工具,而只是随大流,别人做什么自己就跟着,没有自己的主张。因此在本案中,杜x是首要分子,是理所当然的主犯,而其他积极参加者中,季xx、刘x积极帮杜x组织人手,也起到组织、领导作用,也应当认定为主犯。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作为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三、被告人魏x、魏xx、袁x、尹x对本案的发生以及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有主要的过错责任。

虽然杜x领人来清场子在先,但并没有对人造成严重伤害,反而是魏x、魏xx、袁x、尹x等人先将郑xx拉进监控室进行殴打,在卷帘门被打开后手持钢管与军刺冲出造成陈x、叶x重伤,范xx轻伤(偏重),张x轻微伤(偏重)的严重后果,因此四人对本案的发生以及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有主要的过错责任。

四、被告人张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突出。不论是侦察、起诉还是审判阶段,被告人始终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案情,积极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六款第三项之规定: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五、被告人张x当庭自愿认罪,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七款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六、被告人张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也未受过任何处罚。被告人由于年龄小,自控能力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以至酿成大错。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认识到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所带来的损失,也认识到给自己的家庭所带来得打击,自案发到现在,被告人一直处在深深地自责之中,希望能得到改过自新的机会。

七、被告人张x在库尔勒振兴学校上学期间能够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尊敬师长、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对班级工作认真负责,对同学团结友爱,学习态度端正,思想品德良好,多次被评选为优秀班委。为此库尔勒振兴学校及其所在班的班主任及英语老师都为其出具证明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6条之规定,本着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张x从轻、减轻处罚,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适用缓刑,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重新做人,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一篇聚众斗殴辩护词范文。斗殴当事人如果被检察院提起了公诉就会需要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来为自己辩护,而辩护的质量也就直接决定了自己会得到什么样的判决,小编提示,如果有辩护的需要可以委托本网站的专业律师。


延伸阅读: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主犯能保释吗?保释要如何办理?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如果行为人涉嫌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话,此时建议最好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人,这样才有可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合法权益。而此时律师提供辩护人的,需要写一份辩护词,同时辩护的方向也是可以选择无罪的。那么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聚众斗殴无罪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各作审判员

安徽律师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出席本庭担任本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刘XX进行辩护,接受指派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对本案有所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孝国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XX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实之辩,被告人未参加聚众斗殴。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晰,本案是在被告朱树连与王X之间因练习手球发生矛盾王X被打后,李XX为了帮助王X出气找到朱树连要求其向朋友王X道歉,在朱树连未同意的情况之下,双方约定晚上放学后在一中后门打群架,从而引起的这次聚众斗殴起因。

双方回到学校各自寻找自己的同学朋友,为当晚打架作准备,因我的当事人刘XX与被告李XX之间既是同学,又同租一间房屋居住,刘XX不可避免的也知道了这样的消息,后来在李XX的指使下,与同学赵XX一同去高一(11)班认识朱树连,在回来的路上赵XX怕刘XX出事,便让刘XX不要参与此事,并主动帮助刘XX向李XX说情不让刘XX参加。晚上放学后刘XX就回到自己住的地方,但是他出与对朋友的关心,就到一中附近的公用电话处给李XX打电话问候平安,李XX接到刘XX的电话就安排刘XX回住宿地,将砍刀、钢管拿来给他(这里辩护人要说明一点,这此砍刀、钢管是李政几天前在刘XX与李XX住宿的时候带过去的,并不是为了这起斗欧而特别准备的)由于刘XX未满十八周岁思想意思还未成熟,在他看来只要没有参加打架,他就会与这件事情无关,确不能意思到如果被其他被告人使用他所拿的刀伤害了他人,他将会被认定这起案的共犯。但是最终庆兴的是,当他把刀送去的时候双方斗殴已经结束,双方的人都各自散去,他所送去的刀在这起案件中并没有发挥用途。由此也可能看出其行为与这起案件并不关联性。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所以辩护人认被告

二、法理之辩,被告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我们都知道构成犯罪要具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为关系,只有这三者都同时具备的时候才能构成犯罪,单单从拿刀这一行为结合本案来看看辩护人认为,拿刀的行为并不构成危害行为,因为从犯罪行为理论上来看,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事,由于本案与不作为行为无关,辩护人单单从作为方面作为说明,所谓的作为行为简单的说就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

这里我们大家注意一点什么时积极行为,什么样是刑法禁止的行为。如果我说行为人拿刀砍向行为人的时候,我相信大家都会认为这是一种积极行为和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但是我想让大家帮助思考一个问题,如果这个行为人拿刀砍人之间带刀去现场的行为是不是积极行为和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带刀去现场之前在家磨刀的行为是不是积极行为和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磨刀之前去商店买刀的行为是不是积极行为和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去商店买刀之前去商店买刀的路上积极行为和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现在大家会不会在大脑里有个一问,到底从什么时候开始才算是积极行为和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呢?

针对这一点,辩护人认为,法律并没有禁止行为人拿刀,如果法律因为行为拿刀而对其禁止,那么在社会生活中就有可能出现卖刀和买刀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因此很简单,因为我们不可能知道卖刀和买刀下一步这些人会干些合法的事情或是违法的事情。回到本案刘XX本人不也能意思到他本人所拿的刀会在以后的事情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也不能意思到他拿到会不会因为他所拿的刀造成本案的伤害结果。而事实上本案的伤害结果的确与其拿刀的行为无关。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刘XX的拿刀行为,不具备危害行为。

第二小点,刘XX的拿刀的行为是否产生了危害结果。

这一点辩护人认为不用作过多的解释,因为在整个聚众斗殴的现场根本就没有刘XX的存在,其中的伤害结果完全是由其他几名被告的行为造成的。刘XX带刀去现场的过程中也可能是在带刀去现场之前伤害结果已经产生。刘XX对被害人的伤害虽没有参与也不情,所以说危害结果与刘XX无关。

第三点,因果关系说,

针对刘XX的行为与本案是否有因果关系来看,辩护人认为在法学领域内有一句广为流传达的谚语能够最有力度来说明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那就是,“有此行为必有此结果,无此行为必无此结果。”根据这句话,结合本案,我想再请大家考虑一下,如果刘XX拿刀真的去了现场的行为就一定会造成被害人的伤害吗?我相信大家可能会认为,结果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换句话说,刘XX拿刀去现场的行为就不可能会必然造成结果的发生。因此于有此行为必有此结果,这句话不符合。

我想请大家再考虑一下,如果刘XX没有去现场,这样的伤害结果就一定不会发生吗?我相信答案一定也是否定的,因为刘XX在去现场之后,其伤害的行为结果已经完成,并不会因为他去与不去而改变了伤害结果,或者会对结果产生影响。

因此辩护人认为刘XX的行为、与本案的结果无因果关系,刘XX不应当对他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条之辩。刘XX不符合聚众斗殴的主体资格。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这里我想问一下,什么是首要分子,什么是积极参加者,可以说在刑法解释中,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但是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作出了界定,

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纠集者、指挥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

从这份《纪要》中作出的界定,我们可以分析本案中的刘XX在这起案件中所起到的作用,因为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纠集者、指挥者。从证据材料上来看这起案件并非因刘XX引起的。所有参与人员也并非由刘XX纠集的,因此不能认定为首要分子。

至于刘XX是否属于积极参加者,辩护人认为应当看他是否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了主要作用。至于什么是发挥主要作用,辩护人认为其主要作用是要看参加者的行为对案件产生的影响,这些人的行为能构产生案件的产生,产生了伤害后果、以极直接加速了加害人伤害及加害人数。

从这一点也可能证明刘XX在这案件中不是积极参加者,因为刘孝在所作出的行为根本就无法影响与本案的进展,伤害后果、以急受害人数,换话句说,这起案件有他的行为也会产生现在的后果,无他的行为本案的后果也不会因此所到影响。故此,刘XX的行为也不应当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退一步说,即使公诉方认定刘XX的行为与本案有关的情况,那么他也只能算是一般的参加者。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与一般参加者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对于被告刘XX不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四、公安机关收集刘XX的证据时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刑诉法》《未成年保护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都明确提到,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并依法告知应当享有的权利义务。

在本案的证据材料中可以看到公安机关讯问刘XX时在没有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情况下,制作了讯问笔录,根据法律规定该份笔录中不利于被告刘XX的供诉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法律依据。

五、 情理之辩。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本案的被告刘XX,是一个农村出生的孩子,家庭比较贫困,他是靠着自己的努力学习,考上了颍上县重点一中。如今刘XX已是高二学生,再过一年他就要参加高考,也就要展现人身志向的时间,走到今天这一步也是因为社会不良因素及他正处在促步走向成年过程中生理、心理不成熟,对社会认识不足而产生。虽然辩护人一直坚持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是审判权是由法官来决定的,对此辩护人希望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之前,能够站在保护、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的立场上,作出有利与刘考国的判决。

以上就是要探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份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实践中,具体的辩护方向该怎么选择,则还需要看实际收集到的证据和案件的发展情况。当然,也是能成功的进行无罪辩护肯定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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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友ID号:608
无罪辩护词的经典结尾 答:法律分析:xx无罪辩护词:我补充发表一下xx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刑法所规定的处罚在具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有消极作用,过度使用刑法会产生贬值效应,不仅起不到有效预防犯罪的作用,还有可能将更多的人推到社会的对立面,因此司法机关应该适当控制刑法的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适当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或抑制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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