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该如何认定,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是什么(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行为)
挪用资金罪构成条件:
一、客体要件
公开审理案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
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点清训历九财端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
来自者借贷给他人,数额
具在宪代非文判施记变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是
调伯方益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本人或他
人使用,但准备日后退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
树明伤标用本人在职务上主管、经管或经手单位资金的方便条件,例如单位领导人利用主管财务的职务,出纳员利用保管现金的职务,以及其
他工作人员利用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不可能挪用单位资金,也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所
谓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适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根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
集顶朝县须处察鸡浓停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
272条规定的“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
用或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
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的行为。根据2010年5月7宗和工果依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5条的规定,“归个
没散九人使用”,包括将本单位资金供本
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适用的,以个人名义将
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适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养调象好露村北确黑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1]
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
种行为:(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
既古完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
代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
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
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
育速子文既棉众酒色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念粮端断村号源路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
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
指厚如洋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
演袁劳文黑食军常计却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
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
交兰席府刑批适买向够终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升难核劳然树技超青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
两革类加兰圆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挪用资金罪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理、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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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进行盈利活动、非法活动的犯罪。那具体挪用资金罪是如何认定的呢?简言之,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下面为您介绍。
一、挪用资金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二、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1、挪用本资金的数额。
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2、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
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在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三)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
2、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关于挪用资金罪认定的内容,要探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这里。应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将本单位财产挪用并予以变现,将变价款交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则其行为在本质上与一般的挪用资金行为完全一致,如其行为同时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则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若您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来电咨询我们要探索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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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法律分析: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要求行为人明知道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例如单位财务出纳利用自己保管资金的职务,挪用或者借贷公司的资金给自己或他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给单位,或者是数额较大,用该资金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不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也构成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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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答:1、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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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挪用商贸公司资金挪用公款罪共犯如何认定
答: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 国家工作人员 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氏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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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数额如何认定
答:如果其中有一种达到相应的标准,就以本罪论处;三种数额均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但相加后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应以本罪论;三种数额均未到达相应数额标准的,相加后仍低于“数额较大”标准的,不应以犯罪论处。即便数额已超过“非法活动型”挪用资金罪的起点数额,也是如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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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以及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答: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和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要区分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类型予以认定: 第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非法活动”,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其他违法活动。根据上述《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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